高晓松闹笑话啦,原来他才是最不懂法律的人 连律师都笑他 转载
发贴人:218.83.135.*
发贴时间:2006-3-25
【复制本帖地址】[必看]
|
高晓松起诉韩寒作品中侵犯其著作权。内容为韩寒《三重门》引用了青春无悔的歌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最新) 看这条: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我的4个观点 第一,韩寒是属于适当的引用 第二,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表现形式。 第三,高晓松必须提交在韩寒引用前的著作权申明,即不仅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引用作品。如果没有,(公开上市的歌曲一般没有)引用是合法的,只需要付报酬。 最后,非法所得就更荒谬了,这本书去掉这段歌词,不会少卖一分钱! 法律是严肃的。不能用来开玩笑。真的维权,我赴汤蹈火支持,可是这是维权吗?反感! 红卫兵还没成气候,四人帮倒成了气候。 支持韩寒应诉! 正在鼎力游说我的律师帮韩寒提供辩护意见。 附著作权法另一条: 第三节 录音录像 第三十九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四十一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