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正在遭遇欺诈,但我们无法阻止…
我们正遭遇一场的欺诈,一场赤裸裸的欺诈,对此我们在奋力抗争,但我们却无法阻止,因为这场欺诈得到某些掌握司法权力的人物的协同。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一次偶然的机会,我们与加拿大华商忻某认识。忻有意开发箱包打版软件,我们以个人身份承包了该软件的开发。整个开发项目分为五个阶段,前四个阶段是代码开发阶段,着重开发软件的功能,每个阶段计划用一个月的时间。第五阶段的时间相对较长,计划用3个月的时间,是产品试用、改进、培训和维护阶段。
我们双方签署了协议,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通过阶段验收来确定我方是否按计划完成该阶段的开发内容,及在该阶段已经完成的软件功能是否符合系统方案。每一阶段结束,对方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并且按照演示—修改—验收的过程进行验收,具体过程是:我方首先为对方演示该阶段开发内容,对方提出书面修改要求及相关问题,当然这些修改要求和问题不得超过我们双方商定的开发方案和计划,我方针对这些要求给予书面的答复和修改,最后由对方给出书面的验收结果。如果验收通过,对方则付给我们该阶段的开发费用。
前三期基本上都是顺利过关。我们非常高兴,更加勤奋地投入工作。我们不知道,我们正在一步步走进对方预先设置的圈套。
第四期时间到了,我们已完成了前四期的开发内容,至此,软件功能基本上开发完备,剩下第五期的工作,就是让箱包打版师进行试用,对软件适应性进行修改,使之更加贴近用户的需求,运行更加稳定。以后工作相对起来,轻松多了,我们不禁松了一口气。
我们在规定时间,给对方做了演示,对方在规定的5个工作日内却没有任何反馈,已经违反了对方必须在5个工作日完成验收的协议约定。正在我们着急等待中,对方有答复了,但对方的答复是对我们严厉的指责,还有口头上提出修改要求。我们发现这些修改要求中,大部分都脱离了开发方案和计划。但为了双方的良好合作,我们还是同意了其中合理的要求并做了修改。这样反复多少次,对方依旧霸道地提出脱离开发方案和计划的要求,我方最后忍无可忍的拒绝了。对方的表现很是恼怒,很快他们拿出他们自己写好的协议让我们签,说我们已经严重违反协议,只要我们签署这份新协议,他们愿意给我们一个继续合作机会,否则他们将会到法院控诉我们。这份新协议内容极为苛刻和严厉,主要内容就是说我们已经构成基本违约,但他们愿意给我们改过的机会,开发费用不再追加,但要按照他们的要求继续对系统进行修改和完善,按他们要求进行系统验收,一旦验收不能通过,要我方退还所有的开发费用。我们作为刚毕业没有多久的研究生,从来没有经历官司一类的事情,虽然非常担心,但也明白,一旦签署该协议,就是卖了自己,就再次拒绝他们无理要求。
于是他们就把我们告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我们不明白,我方已经按方案和协议完成前四期产品开发,产品功能基本完善,并且我方已经交付前二期的代码和第三四期的程序以及相关开发文档,只需要对方在第五阶段时间内积极配合,在他们工厂进行试用,使软件在操作上更贴近用户的需求和习惯,运行的更加稳定,就可以大功告成的情况下,他们会告我们;我们不明白,在他们首先违反协议,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第四期的验收情况下,他们反而会告我们。我们有种被欺诈的感觉。
在法庭的数轮询问和调查下,法庭明确了阶段性验收是整个开发项目开发关键环节,验收本着演示—修改—验收过程,我们双方的纠纷实际上是阶段验收中产生的问题。我们在充分的证据下(我们有证人和有关人员的录音),说明我们在第四阶段已经按时给对方演示了软件,但对方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答复。法官主张我们双方继承合作,在她主持下我们重新进行第四期的验收。对方在坚持说我们第四期的开发不合格,于是法官建议我方申请第三方技术单位进行鉴定。在法官的指定下,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被选为我们项目的鉴定单位。至此,我们认为法庭的工作是在公平合理的原则下进行的,并且相信事情会得到公平的解决。原来没有经历过官司的紧张心情逐渐放松起来。
经过数月的等待,鉴定结果出来了。鉴定报告书上总结性的意见是我们开发的软件基本符合系统方案和开发计划,指出了一些问题,但报告书上说明这些问题都是用户需求的上的问题,需要双方的沟通合作、试用、修改完善,而这就是我们计划在第五期内所做的工作。在我们尚有43%时间没有使用,即第五期尚没有启动,这个鉴定结果毫无疑问的说明我们第四期的工作是合格的,我们的情绪也明朗起来。
事情虽然越来越明白,但法庭的判决迟迟不来,又经历数月的时间,好象突然间法庭判决出来了。但无论如何也想不到的是,法庭判决我们退还所有收到的开发费用。他们理由充满矛盾和臆测:
1、 法庭已经明确阶段验收本着演示—修改—验收的过程,我们已经用充分的证据(证人和相关人员录音)证明了我们给对方演示了,对方却没有证据说明给我们反馈了,法庭依旧判定在验收环节双方都有过错。
2、 按照民法体系的基本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法庭既然认定双方均有过错,应该判决双方共同分担过错责任,为何责任由我方单独承担呢?
3、 法庭对鉴定报告书上我们开发软件基本符合系统方案和开发计划的总结性结论视而不见,对我们已经成功进行前几期开发并通过验收的事实视而不见,说我们不具备履约能力,完全是黑白颠倒和主管臆测。
4、 我方为了该软件的开发投入了大量的时间、人力和财力,而且已经按约向被上诉人交付了软件的第一、二期的技术文档和源代码并验收通过;后续第三、四期的技术文档及开发成果也已经交付,但对方却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和验收,其真正的目的是企图无偿占有我方的开发成果。稍有计算机软件常识的人都知道,源代码是其核心秘密,一旦泄露,整个软件也就大白于天下。而法庭却无视上述事实,武断的判决解除合同,是极其错误的。
让我们极其愤怒一点就是该法庭的明目张胆,他们可以对事实和正义与公平的置若罔闻,对普通百姓的极度蔑视,公然滥用自己的权力,甚至都不愿意编制一个唐而皇之的借口,把一个充满矛盾的判决书摆在我们面前。
我们坚决地申请上诉了,因为我们不相信少数腐败分子能够一手遮天。然而,在我们上诉法院,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场的开庭中,一名法官私下压我们撤诉,他说他同情我们的遭遇,但他很为难,希望我们撤诉。
我们的信仰被从根本上动摇了,我们不理解正义和公平为什么如此软弱无力,支持它们的力量在哪里呢。我们不知道有多少人已经受到过类似的不公正的遭遇,但我们深信,如果我们阻止不了我们现在正在遭受的不公正,类似的遭遇将来会再一次发生在我们的家人、朋友身上…
我们正在遭受一场赤裸裸的欺诈,尽管这场欺诈得到掌握司法权力的腐败分子的协同,我们还是在奋力抗争着! 我们在期盼着法律的公正,寻找着正义的力量。我们相信很很多人也在这样期盼着、寻找着… …
支持正义和法律公正的人们,请给我们你的支持和声援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