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盗窃罪,看看广州中院能给许霆再按上什么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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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2008-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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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一点,许霆因为是在自己的账户里按照银行设定的取款程序进行取款操作,所以应该构不成盗窃的要件。 有人说:许霆在银行系统故障之际取了多出他账户里的钱,所以叫做非法侵占。----个人以为这种说法按照常理推断貌似正确,但是在法律条文里却没有这一条。金融术语:取款超过账户余额,叫透支。透支分为合理授权透支和恶意透支。经过金融系统授信的透支是合理透支,用虚假登记方式领取的假冒卡和检获别人的卡在信用额度内透支而且逃避偿还的叫做恶意透支。
但是许霆的情况不是这样。首先他是使用自己的银行卡,是按照ATM机提示的正常操作程序提款。而且,每次提款都经过ATM机确认而且没有受到拒绝或者阻止。
有人说许霆利用了银行的错误非法获取利益。这话有一点对,单不是非法获取。社会上多少贸易合同和交易过程没有失误和漏洞?社会上无数的合同欺诈都是在合法的情形下完成的。但是,即便受害方家破人亡,法律也不能惩罚对方。社会活动中的公示游戏法则是大家都要遵守的---自己的错误自己承担,这是道理,也是规则。
再说许霆。许霆的行为或许不值得同情,或许不值得提倡,因为他和中国人传统的观念相违背。但是,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取消了定罪类推的方法,规定法律明文没有规定为罪的行为不得用类推方式来套用罪名。法律规定疑罪从无。法律是以证据为准绳的工具。
许霆案件中,明显不符合盗窃的要件,所以广东省高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申。高院是严肃而客观的,不似中院的法官糊涂犯混。
那么,现在大家真正要讨论的,只有中院准备给许霆按上的“侵占罪”和“信用卡诈骗罪”这两项罪名了。因为,如果不定个罪名,广州市的公检法都下不了台。首先,公安属于不分青红皂白非法拘捕;其次,检察院在没有认真分析案情的情况下贸然提起公诉。最后,广州中院糊涂审判,硬套罪名,判了无辜储户许霆无期徒刑。
怎么说呢?只能说,幸好有媒体,幸好有网络,幸好言论开放了,幸好高院没有一起犯糊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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