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ATM取款案件重审时原审法官应该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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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2008-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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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ATM取款案件重审时原审法官应该回避 文/鬼鬼郎君 许霆案件中一个清晰得不应该忽视的事实是,许霆用实名登记的银行卡,按照银行规定的操作程序,在自己的合法账户中提取资金。 我们如果把储户的私人银行账户比喻为储户的钱包的话,那么,可以简单地把银行卡比喻为储户钱包的一把锁,而密码则是储户开启自己钱包锁的钥匙。广州中院法院一审判决许霆他盗窃罪成立,请问,你在自己的钱包取钱算盗窃吗?有人说许霆侵占罪,请问,在自己的账户里取钱侵占了谁?有人说透支,但是,银行纪录清楚显示,许霆每次取款后,账户里都显示有余额----难道账户里有钱可取也叫透支吗? 银行卡所有权是发卡银行的,个人的银行账户却是储户的私有财产。本案显然是一种过失透支的民事纠纷,连违法都算不上。公安却把许霆当罪犯通缉并抓捕,检察院却提起公诉,中院却用刑法来判许霆无期徒刑,明显是严重使用法律错误。---而这种简单的原则性错误,在一个国家的高层执法机构中,是绝对不允许发生的。 对许霆所有的指责和非议都是那些充满了正义感的人士凭着想当然的直觉意识表达出来的。因为他们觉得,第一,许霆不该有那么多钱;第二,许霆账户上原来没有那么多钱,所以那些钱是别人的;第三,既然那些钱是别人的,却被许霆取出来花掉了,他当然是侵犯了别人的利益。 但是,所有的这些推理,却都是建立在一个错误的逻辑链上的,他们都忽视了一个最基本的前提:许霆侵入过别人的账户吗?许霆用的是非法银行卡吗?许霆取款时使用了非法程序吗?许霆是砸破了ATM机用手去掏钱的吗?显然都不是。许霆是在自己的账户里取钱。至于别人的钱是如何跑到许霆的账户里,许霆没有这个义务和能力去查询,所以他不需要去查询。那是银行的专业人士的事情。 还有人说许霆是利用了ATM机的故障---这其实是大部分人的看法,而广州中院也正是以此为前提来给储户许霆定罪的。让我们来重现许霆取款的过程:第一步,许霆在ATM机的规定插卡口插入自己在银行领取的银行卡,ATM机接受并且提示储户许霆输入自己的账户密码;第二步,许霆输入以自己名字登记的私人银行账户密码,ATM机确认,表示许霆可以进入以自己的名字登记的私人银行账户;第三步,许霆进入自己合法的私人银行账户进行合法的自助取款操作,分批取出17.5万元人民币。显然,ATM机的工作在许霆的判断能力下是正常的---能进卡,能识卡,能鉴别密码,能按照正常程序提示。再说,那一天肯定不是许霆一个人在那个ATM机上取款---由此看来,有异常的应该是许霆自己的银行账户。但是,账户为什么会有异常,许霆却没有义务去调查解决。自己的账户嘛,有钱就取呗!这种想法和行为,实在是合情,合理,又合法。 广州中院一审判决许霆无期徒刑的推理依据是什么呢?是以许霆明明自己的账户里的钱不是自己的来定罪的。什么是明明知道呢?就是许霆应当知道自己账户里没有那么多钱。这就显得很荒唐了。法官不以客观事实为依据来判定罪与非罪,却自己的主观想象,认为许霆应当知道账户里的钱不是自己的却没有放弃操作自己合法账户的权利来判其无期徒刑,可见法官的思维逻辑的荒唐和法律知识的缺乏是多么的令人震惊! 如果要说许霆在自己的账户里取款非法,那么,请举证许霆账户非法的证据,请举证许霆操作ATM机程序非法的证据。如果没有证据来证明许霆的账户非法或者许霆的取款程序非法,那么请不要用盗窃、侵占和恶意透支等莫须有的罪名来指责一个在自己账户里取钱的储户。应该指责的,恰恰不能妥善保护储户资金的那家商业银行。 另外,许霆案件重审时,许霆和他的律师应该申请第一次判他无期徒刑的那个法官回避。为什么呢?原因太简单,因为,那个法官事实上已经失去了正常思考和判断的能力。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一个储户在自己的账户里取钱,竟然会被其以盗窃罪指控、审判和量刑,实在是匪夷所思,滑天下之大滑稽。而且,明明是银行的错误,却用刑法来严惩储户,鬼鬼郎君认为,古今中外司法界的奇闻,莫过于此。 鬼鬼郎君 2008/01/30 ********************************************************* 不是盗窃罪,看看广州中院能给许霆再按上什么罪名 文/鬼鬼郎君 . 在许霆ATM取款案件里最为关键的一点,也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犯混的地方:许霆因为是在自己的账户里按照银行设定的取款程序进行取款操作,所以应该构不成盗窃的要件。 有人说:许霆在银行系统故障之际取了多出他账户里的钱,所以叫做非法侵占。----个人以为这种说法按照常理推断貌似正确,但是在法律条文里却没有这一条。金融术语:取款超过账户余额,叫透支。透支分为合理授权透支和恶意透支。经过金融系统授信的透支是合理透支,用虚假登记方式领取的假冒卡和检获别人的卡在信用额度内透支而且逃避偿还的叫做恶意透支。 但是许霆的情况不是这样。首先他是使用自己的银行卡,是按照ATM机提示的正常操作程序提款。而且,每次提款都经过ATM机确认而且没有受到拒绝或者阻止。这里完全是事实上的无限透支授权。银行系统单方面赋予了许霆的普通银行账户可以无限透支的权利。而储户许霆,根本没有取分辨银行系统是否正常运作的义务---那是银行内部管理人士的事情;相关法律和银行也没有规定储户许霆有查询自己账户资金来源的义务。这两条足可以驳斥“许霆犯罪说”的支持理论。 有人说许霆利用了银行的错误非法获取利益。这话有一点对,但不是非法获取。社会上多少贸易合同和交易过程没有失误和漏洞?社会上无数的合同欺诈都是在合法的情形下完成的。但是,即便受害方家破人亡,法律也不能惩罚对方。社会活动中的公示游戏法则是大家都要遵守的---自己的错误自己承担,这是道理,也是规则。 再说许霆。许霆的行为或许不值得同情,或许不值得提倡,因为他和中国人传统的观念相违背。但是,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取消了定罪类推的方法,规定法律明文没有规定为罪的行为不得用类推方式来套用罪名。法律规定疑罪从无。法律是以证据为准绳的工具。 许霆案件中,明显不符合盗窃的要件,所以广东省高级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申。高院是严肃而客观的,不似中院的法官糊涂犯混。 那么,现在大家真正要讨论的,只有中院准备给许霆按上的“侵占罪”和“信用卡诈骗罪”这两项罪名了。因为,如果不定个罪名,广州市的公检法都下不了台。首先,公安属于不分青红皂白非法拘捕;其次,检察院在没有认真分析案情的情况下贸然提起公诉。最后,广州中院糊涂审判,硬套罪名,判了无辜储户许霆无期徒刑。 怎么说呢?只能说,幸好有媒体,幸好有网络,幸好言论开放了,幸好高院没有一起犯糊涂。 如果再审许霆仍然被判有罪(不管什么罪名),那么,国内喜欢用ATM机的朋友们一定要注意一下几点: 1,储户取款之前必须确认ATM机工作正常。 2,储户必须仔细查询自己账户里的余额以及准备好对账明细。 3,储户取款前必须确认自己账户里的资金来源。 4,储户取款时最好自备律师,随时准备和银行有交情的检察官对你提起公诉。 鬼鬼郎君 2008/01/28上午 ********************************************************* 强烈要求广州市公检法系统向储户许霆公开道歉 文/鬼鬼郎君 许霆案件的实质大家已经非常清楚了,可以作如下归纳: 1,无可争议的事实:许霆用预留的密码在自己的合法的银行账户里取钱。 2,许霆自己的账户里原来没有17.5万元人民币,但是,他却毫无阻碍地连续取出了17.5万元人民币。 3,经过确认,是那家商业银行提供给储户公开使用的ATM自动柜员机出了技术性故障,导致许霆的账户可以不限次数地无限透支。 4,制造ATM机的厂家已经先期对那家商业银行损失的17.5万元人民币进行了赔偿。 5,商业银行在明知自己的ATM机出了故障和已经获得厂家赔偿的情况下出于期望获得二次赔偿的贪心,违背商业道德向公安机关报案。 6,公安机关通缉并抓获许霆。检察院提起公诉。 7,一个明确而简单的储户银行账户透支的民事事件(由于是银行出错,连纠纷都算不上),被法盲般的广州市公检法相关人员按照银行意志升格为“盗窃金融机构罪”的刑事案件。 8,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因银行过错而被动透支的储户许霆无期徒刑。 9,法盲般的“高级律师”们不认真分析研究许霆案件的实质,竟然将错就错,上书国家要求修改相关法律来审判许霆,期望削足适履。 10,储户许霆幽默地抽了不学无术的中国司法工作者们的一记重重的耳光。鬼鬼郎君强烈要求广州市公检法和那家商业银行向储户许霆公开道歉,相关负责人应该引咎辞职! 鬼鬼郎君 2008/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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