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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者“乌纱帽”照戴,哪家的理?


发贴人:218.62.122.*     发贴时间:2008-4-1    【复制本帖地址】[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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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者乌纱帽照戴哪家的理



2007年1月底,震惊全国的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阜阳中院”)腐败窝案相继作出一审判决,阜阳中院先后三任院长尚军、刘家义、张自民被判入狱。记者日前赴阜阳调查获悉,尽管腐败窝案判决已经一年有余,但一些行贿者却毫发无损,仍然戴着买来的“乌纱帽”。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明确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罪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犯罪,它直接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肌体,危害了社会公正的司法环境,应严肃查处。受贿和行贿是对合犯,有受贿必然有行贿,但在司法实践中,受贿者被判死刑的比比皆是,而行贿者大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甚至不予起诉。

何涛就是其中一名行贿者,他曾连续向刘家义、张自民两任法院院长行贿15次。然而,腐败窝案判决半月后,在2007年2月召开的界首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换届选举中,何涛却得以连任界首市人民法院院长。记者了解到,在刘家义、张自民案件中,行贿多次并得以连任法院院长的并不止何涛一人。在刘家义判决书中,李松涛的行贿事实紧随何涛之后,位列第10项,两人行贿数额、时间、次数几乎相同。

更有甚者,自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案发后,由于其受贿数额巨大,牵扯人员复杂,一直是媒体舆论关注的焦点,而其中“行贿状元”3200万元的行贿金额更令人瞠目。但据当地记者透露,至今“行贿状元”却一直被取保候审,未被提起公诉。(1月27日《法制日报》)大量的行贿者逍遥法外,似乎已经成了一种合理合法的常态。

在法国、意大利、德国等国家,对受贿者和行贿者,基本都是“处相同之刑罚”,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行贿者却常常被“轻判”,并且还常被称之为有法可依。有观点称,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受贿者的刑罚最高可至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行贿者,第三百九十条规定,最高处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而且刑法也明确了“被索贿而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犯罪”、“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规定,这是考虑到行贿人行贿行为的实际社会危害小,被迫而为之且主观恶性小,有悔罪表现等;后者还降低了刑事侦查的司法成本、有利于贿赂案件侦破。然而,一些法律界人士纷纷提出:虽然“轻判”有法可依,但是否现行法律本身对行贿犯罪处罚太轻?或在法定刑内,判决时量刑过低?

尽管很多受贿案件的侦破,可能有待行贿者的“配合”—— 要求其提供线索、出庭作证等,但是笔者始终认为,对行贿者的轻判或免除处罚,某种程度上就是在纵容犯罪。试想,有多少行贿人是真正被逼无奈而不是存心或主动行贿的呢?在权钱交易中,行贿者看中的是受贿者手中的权力,是为了达成自己的某种目的或企图。前文提到的何涛、李松涛,身为执法人员,知法犯法并多次行贿,怎么可能都是被索贿的呢?并且两人送钱的经过都被作为反面教材,记录在了安徽省政法委编撰的《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一书中。据了解,该书在安徽省范围内内部发行,作为腐败重灾区,阜阳各级干部均认真学习了这本书,但是,令人惊奇而可笑的是,两人先后分别被人大选举为不同法院的院长。明明已经构成了犯罪,却不去追究,不知是不是想钓更大的“鱼”?明明是反面人物,却能在选举中顺利过关,不知该地的人大部门是如何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能的?明明是买来的“官帽”却能照戴不误,不知干部考察是干什么的?一系列的疑问,无一不在拷打着公平、公开、公正、公道、公理。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是水火不相容的。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在新形势下,行贿与受贿一并打击是反腐公约的基本精神,对行贿打击不力是受贿难以遏制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在市场、资源、诉讼、干部任用等领域,行贿已经成为不正当竞争的基本手段,这种手段是腐败之源,治理腐败必须从此入手。

社会公平正义,不是挂在嘴上的一句口号,而必须坚决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始终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行贿者乌纱帽照戴,天理难容。





新闻链接:

安徽颍上县法院院长:行贿15次“乌纱帽照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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