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7年7月,北京市民刘女士交纳了40万元的定金,通过中介公司向祁女士购买了一套房屋。
然而,交完定金半年多后,房主祁女士发现楼市价格飞涨,于是以中介公司欺诈、房屋尚未取得房产证不能买卖等理由拒绝交房,并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为此,刘女士将祁女士告上法院,要求继续履约或高额赔偿。
今年2月初,朝阳法院经过审理对该案作出判决。根据判决,双方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房主祁女士不但要双倍返还刘女士购房定金共计80万元,还要赔偿她高达50万元的差价款。
法官解读:高额差价的判赔依据
卖房人祁女士反悔一案中,法院判决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该案中,房价上涨后房屋的现价值与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应视为合同履行后,刘女士享有的可得利益。
该案审判长、北京“十佳法官”姜春玲向记者进一步解释了50余万元差价款的计算过程。姜春玲说,针对房屋的现价值,法院向北京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了调查咨询。他们答复的结果是,当地同类型房屋的市场价是每平方米1.7万元到2.2万元。
法院采纳了每平方米2万元的中间价格,并以此计算出房屋的总价,再减去合同约定的428万元的成交价,得出的差价是90余万元。因考虑到法院同时判决双倍定金返还,刘女士已从中得到了40万元的经济补偿,因此法院从90余万元的差价中又减去了这40万,最终得出了50余万元的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