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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邢台中级法院枉法者的势力到底有多大


发贴人:220.166.136.*     发贴时间:2008-5-15    【复制本帖地址】[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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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在今年2月18日到邢台中级法院递交了申诉材料和省高级法院的转办函.(案件的情况后附)5月8日邢台中级法院驳回了我的申诉.在给我驳回的决定时,除了主办法官,还有一个法官陪着.着两个法官一再给我解释我的案子他们说了不算,是经过主管院长决定的.并且主办法官的父亲在办理我的案子的过程中去世了,在这样的情况下还是尽快办我的案子.给了我结果后我可以到省高级法院去申诉.再三请我"理解",并互相理解.

        我很理解主办法官的意思,我也很痛心.更多的是寒心.在邢台中级法院对这一案件办案的主办法官说了不算,决定我的案子的主管院长不办案.这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逻辑?到底是应该以案件为准还是以主管院长的个人意志为准?这背后起决定作用的,不见阳光的势力到底有多大?多深?

        驳回的理由是多么的牵强和荒唐.

                  1 关于那四份发货原始凭据说在审理过程中我没有提出.不知中级法院的法官是没有看卷宗,还是故意颠倒黑白.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做为二审法院的中院对我的讯问只有一次,在那唯一的讯问笔录上是我亲笔写上那四份原始发货凭据的帐号,日期和具体数额的,并说明上面经办人栏内的签字是假的. 

                2  关于证据不足.说认定我的发货数额有证人和帐页,这样的说法跟枉法把我送进监狱的法官是多么的一致.按照法律能证明我的发货数额的只有原始发货凭据.没有原始发货凭据怎能认定我的发货数额?没有原始凭据的帐页是不合法的,怎能拿来做为证据把人送进监狱?如果按照邢台中级法院的逻辑,我要是记一份帐说你们法官挪用了资金,我再做为证人做证.而没有任何原始凭据,是否可以把你们这些法官送进监狱?你们肯定说不能.那么你们不能为何就能把我送进监狱?你们究竟是否枉法陷害不是已经昭然若揭了吗? 

              3  说我在申诉期间没有向你们提供证据.关于原始发货凭据我努力已经四年了,我取不出来.你们不难知道原因,这个案子的背后的,见不的阳光的黑暗势力都能左右法院的判决,包括邢台中级法院的,还有你们现在的驳回决定.在这样的情况下我能取出来吗?连省城的律师都知难而退.话说回来,没有任何原始凭据你们把我送进监狱,现在要求我自己去取出来证明自己无罪,这是怎样的逻辑?在邢台中级法院还有天理吗?按照法律,当事人自己不能取到的证据,可以向法院提供证据线索.请问邢台中级法院在这里法律还起作用吗?

        请问邢台中级法院主管院长,你们明知道你们的决定会引起我向上级法院申诉和进京上访,更有可能的是会引发恶性事件.你们这样做的目的何在?这就是你们口头上说的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吗?
      
        我的情况你们是知道的,我已经妻离子散,在我讨还公道的路上,我没有任何顾忌,我不惜一切代价.
    
        我的案子的主要情况如下: 
          张化民,男,1976年出生于威县贺钊乡天竺庄.1999年受威县人事局派遣到邢台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任业务员.

        2001年公司有人冒用他的名义发出四批货,发货原始凭据----<发货审批单>和<内部发货票>上经办人栏内的签字是别人冒名所签.分别是:  a    5029号帐2001年7月27日36950元;    b    5033号帐2001年9月20日13900元;  c    5045号帐2001年11月3日28462.5元;    d    5045号帐2001年11月20日19150元.

        2004年5月12日,威县检察院反贪局以公司打印的一份证明他欠货款的材料,把他刑事拘留.不顾他提出的调取原始发货凭据计算真实发货数额的请求,强迫他承认欠公司货款.后调查他的家人追查欠款的去向,因跟本就不存在所谓的欠款,所以均无果而终.以后在本案的整个过程中再也没人提起过欠款的去向.

        2004年5月26日,威县检察院决定对他进行第一次逮捕.

        2004年7月26日,反贪局侦查终结,移交起诉.起诉科下达了<委托辩护人告知书>,同日又派人给他要回.后让公安局立案.

        2004年8月5日,威县公安局到看守所对他宣布以挪用资金罪刑事拘留.

        2004年9月7日,威县检察院决定批准对他进行第二次逮捕.

        2004年12月8日,威县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法庭对他提出的从公司调取原始发货凭据计算真实发货数额的请求,不予理采.庭审笔录上只记了他对证据有异议,对他的请求未做记录.

        2004年12月17日,威县法院下达了<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2004)威刑初字第99号刑事判决书>,用证明材料,证言和帐页复印件代替原始发货凭据,认定他的发货数额,判处他四年有期徒刑.

        他上诉到刑台市中级法院,法官提讯时对他说的案件关键证据故意不做记录,他利用签字的机会亲笔在笔录上写下了那四份原始发货凭据的帐号,日期和数额.请求调取,查明别人冒名发货的事实.

          2005年4月7日邢台中级法院下达了<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邢刑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书>,把他提出的调取原始发货凭据的请求说成是:"于理不通,于法不合".维持原判.同日送他到监狱服刑.

          2008年2月2日,他减刑提前释放.

          2008年2月18日,他到邢台中级法院去递交了省高级法院的转办单和申诉材料,立案二庭收了,说得先审查,当他问需要多长时间时,被告知:"没有时间限制".也就是说如果中院不想纠正这个案子的话,就会无限期的捂着这个案子.

          我的三问:
          第一问,请问时任威县检察长,现任邢台市检察院某领导:  " 您前后两次 ,就同一个事以不同的罪名决定逮捕他时, 认定他的发货数额,是不是只有帐页复印件,不管有没有原始发货凭据都行,都得逮捕"? 

          第二问,请问担任本案二审审判长的邢台中级法院刑二庭穆桂素庭长:"发货数额必须以发货的原始凭据为证据,这是尽人皆知的常识,您不懂吗?没有原始凭据的帐页合法吗?有效吗?能做为证据吗?没有发货原始凭据能认 定他的发货数额吗?他提出调取原始发货凭据的请求,您说于理不通,于法不合.您所说的是哪家的理?哪家的法?

          第三问,请问包括以上二位领导在内的本案的所有办案人员:"你们有勇气把那四份原始发货凭据拿出来,公之于众吗?"它们不会撒谎,会告诉大家事实真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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