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流氓被判刑咎由自取,请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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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2008-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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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省开放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开刑初字第001号) 刑 事 判 决 书 自诉人坚决剥离,曾用名层层剥离,年龄36岁,职业清洁工,住址改革省开放市特色大街步步高胡同66号 被告人袖有击贼殇,简称袖贼,曾用名客观的叙说、轻舞且飞扬,年龄四十七岁,无固定职业,住址复辟市倒退大街死路一条胡同4444号 2008年1月18日,自诉人以侮辱罪,诽谤罪对被告人提出刑事自诉。本院依法受理并公开进行了审理。自诉人和被告人到庭。 自诉人诉称:我转发了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十七大、中央媒体大量改革文章,而且不怕劳累写了大量宣传改革的文章,引起了一小撮复旧反改分子的无比仇恨,被告人竟然对我破口大骂“你层层剥离女马B疼了?中外野狗杂交出来的畜生,我日你十八辈的...... ” 语言十分下流。 被告人还要我告诉我的地址,他要在第一时间赶到:“再说一次,骂你是万般无奈,是虚拟网络掩护了你!!!假如有一天能找到你,我绝不会轻饶了你!!!”其故意伤害的犯罪意图明显。被告人还发猪和狗的照片,对自诉人进行侮辱。 被告人的上诉侮辱和诬告行为公开发在网上,计有数千网民看到,降低了自诉人的社会评价标准,使自诉人身心受到极大伤害。 此外,被告人还捏造事实诬蔑我是为国外效劳的,原话是“你无非就是故意利用煽动性的回帖来挣主子‘狗粮’骨头的吗”?故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责令被告人在 论坛公开赔礼道歉;赔偿自诉人精神抚慰金1000元(请法院直接转交希望工程)。 被告人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是侮辱,而是“搭理”自诉人;自己对自诉人采取上列行为,是因为自诉人“反毛”。 自诉人提供了下列证据:1、粘贴的被告人发给自诉人的跟帖和图画;2、粘贴的自诉人过去发的主题和跟帖;3、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决议。上列证据来源合法,符合客观实际,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对上列证据的真实性亦承认。 被告人未提供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自诉人和被告人都是 论坛的网民。自诉人转发和撰写了宣传改革的文章。被告人2008年1月16日到2008年1月18日对自诉人跟帖“你层层剥离女马B疼了???本来快过年了,不想开骂,但想你层层剥离这中外野狗杂交出来的畜生,就必须骂!!!我日你十八辈的...... ” , “再说一次,骂你是万般无奈,是虚拟网络掩护了你!!!假如有一天能找到你,我绝不会轻饶了你!!!”被告人还给自诉人发猪和狗的照片。 本院判决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称自诉人反毛,但根据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决议,自诉人的文章完全符合该决议,被告人这一认定和党的决议不符;此外,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并没有规定对哪些人侮辱可以不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的辩解本院不予支持。 二、被告人辩解说“女马B疼了?中外野狗杂交出来的畜生,我日你十八辈”并不是谩骂,而是“搭理”的行为。本院认为:被告人有父母妻姐,每天都“搭理他们”,但是,从来不对他们说““女马B疼了?中外野狗杂交出来的畜生,我日你十八辈”,被告人这一辩解本院不予支持。 三、被告人说自诉人是为国外效劳的,但是没有提供任何证据。 四、被告人要自诉人提供地址“赶到后决不轻饶”,尚未开始犯罪的预备,自诉人所称其故意伤害罪不能成立。 法律规定,公民的人格权不受侵犯。被告人利用网络对他人谩骂,是侮辱行为;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称他人是为外国效劳的,是诬告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本院判决如下: 一、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以侮辱罪判处被告人袖有击贼殇有期徒刑三年,以诬告罪判处被告人袖有击贼殇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二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判决被告人袖有击贼殇在 论坛向自诉人坚决剥离公开赔礼道歉并给付精神抚慰金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向改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审判长 正义之剑 审判员 封杀臭嘴 人民陪审员 除尽渣滓 二零零八年元月二十三日 (改革省开放市人民法院公章) 转发后记:袖贼不服该判决,已经上诉。二审判决情况,如果维持原判后袖贼的服刑情况,还将继续报道,请网民注意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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