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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责任制:国有银行股改前一次的有益探索

发贴人:218.75.61.*发贴时间:2008-9-4复制本帖地址[必看]


国有银行是伴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而恢复成立的,且在时间上几乎与中国改革开放同步。作为四大国有银行之一的中国农业银行的改革发展,从一个侧面见证了中国改革开放30周年取得的成就。农业银行最初是作为国家服务农村的专业银行,其性质是“既是机关,又是企业”。作为一家经营货币的特殊的商业银行,我们经过认真研究,认为其与国有企业具有改革路径的趋同性。国有银行的改革经历了国有专业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成为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三大阶段。农行在国有专业银行时期就积极探索企业化经营的道路,率先在金融机构中实行承包责任制试点,对于今天即将进行的股份制改革起到了探索铺垫作用。国有银行的承包制实践符合中国经济改革的渐进性特点,也符合国有企业改革的路径,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国有银行改革与国有企业改革路径具有趋同性

  国有企业改革经历了放权让利、利改税(二次)、承包经营和建立以股份制为特征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历程。放权让利改革始于四川,开始是选择六家国有工厂试点,后扩大到100家,1980年达到6600家,扩权显著地提高了企业职工的积极性。最初的扩权形式是实行利润留成,在1983至1984年进行的利改税改革,是将国有企业上缴财政的大部分利润改为企业所得税。1983年初国有企业开始实行承包制,但很快被叫停。1983年6月至1984年10月,国家先后两次进行利改税改革。1986年10月,国务院提出“推行多种性质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给经营者充分的自主权”。1987年中期,掀起了承包经营的第二次浪潮。到年底,预算内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78%实行了承包制。国有企业承包的基本原则是:“包死基数、保证上交、超额自留、歉收自补”。承包制的主要形式有:1、上交利润定额包干;2、利润比例留成;3、上缴利润递增包干;4、亏损企业减亏包干;5、“两保一挂”,保上交税利、保技改项目、工资总额与实现利税挂钩。国有企业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美国人的现代企业制度。经过20多年的探索,最终确定采用股份制作为企业的组织形式,于是国有企业进行了大规模的股份制改革。

  国有银行改革与国有企业的改革路径具有趋同性。国有银行改革也是遵循国有企业改革的路径,在一定意义上具有模仿性。农业银行是1979年3月恢复成立的,是服务农村经济的国家专业银行。仿效国有企业在上世纪80年初开展的简政放权改革,农行也进行了扩大基层行自主权的改革。在1980年6月到8月,农业银行分六片召开了分行行长洽谈会,对经营管理体制改革进行了部署,主要包括:扩大基层银行自主权,改革信贷管理体制,实行企业化管理。会议认为,银行管理体制的弊端是权力过于集中,统得太多,不讲经济核算,吃“大锅饭”现象严重。会后农行逐级下放了权利,积极推进县支行改革,增强基层行经营活力。主要措施有:下放经营管理权,在人、财、物、资金来源和运用等方面给予县支行更多经营自主权。1982年对县支行的放权主要有:一是经营决策权,县支行有权自主运用资金;二是利率浮动权;三是财务管理权。总行对分行按人员占40%、业务量占30%、利润占30%的比例,核足利润留成比例,县支行有权自主安排使用利润留成,且使费用与收入挂钩;四是人才管理权,试行支行行长负责制和行长任期目标责任制,配备相应的人事权。要求支行对营业所简政放权,改变统得过多过死的局面。农行扩大基层行自主权的改革与国有企业简政放权路径具有一致性。

  承包制是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经历的重要一环。承包制和股份制是两权分离的体现形式。1986年,全国曾经出现了“股份热”,但是社会上对于股份制褒贬不一,加上条件不具备,只同意搞少数试点,不同意大面积推广,这样又回到人们熟悉和易于接受的承包制。学术界也出现了承包责任制与股份制的激烈争论。但回过头来看,在特定历史阶段,国有企业先实行承包责任制,然后再实行股份制改革,这符合中国经济改革的渐进性的特征。国有银行也仿效国有企业改革路径,开展了承包制的有益探索。农业银行1986年6月在金融系统率先开展承包制,比较而言也是四大银行中比较全面和深入地开展承包制的银行,其他三家国有银行也开展了承包制的实践,但范围相对较窄。中国银行在积极进行目标责任制的同时,全国大多数分支行实行了储蓄和国际业务结算等单项业务的承包责任制。建设银行推行了经营承包制,选择西安和沈阳两家分行进行试点。按照“确定基数、环比递增、确保上交、超收分成、歉收自补”的原则进行承包。建行以1987年实现的利润为基数,每年按照15%递增,完成递增项计划利润,按3、3、4核定留成比例提取留成,超过递增计划实现的利润按15%留成。1988年建行总行与建行大连分行签订了资金承包责任制。承包制极大地调动了经营者的经营管理积极性。但由于企业承包制固有的局限性,使得承包制没有取得预期目标。国有银行也同国有企业一样,最终放弃了承包制,转向实行股份制改革。国有企业承包制实践所体现的局限性坚定了国有企业走股份制改革道路的决心。国有银行在滞后国有企业股改约10年后,于2003年12月启动。建行和中行率先进行,工行紧随其后,农行目前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股份制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织形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样可以采用股份制,这是思想大解放的生动例证。总之,从国有银行简政放权到承包制,再到股份制改革,国有银行国有企业后尘,二者在改革的路径上具有趋同性。

  农行实行财务包干和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国有银行探索企业化经营的有益尝试

  国有银行改革发展的过程,同国有企业改革一样,也是一个不断解放思想,不断探索的过程。在特定的历史阶段,采取与当时情境相适应的改革举措,在今天看来,无论是起到正面作用还是负面作用,我们都必须以历史唯物主义态度,结合当时的形势和情境来做出客观评价。农业银行的承包制经营在当时也是一项具有广泛影响的重大改革举措。1988年根据中央财经领导小组推进专业银行企业化改革的意见,中央领导批示:“1988年先在农业银行进行财务包干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试点,总结经验再普遍推开”。这对于整个金融系统来说也是件大事,是党和国家赋予农业银行的一项光荣而又艰巨的任务,为商业银行实行企业化经营开辟了新路子。农行总行与国家体改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共同协商,确定1988年农业银行承包经营的任务是:农行上交财政利税24.5亿元。当年超过上交部分的利润按照1:9分成,财政为1,农业银行为9,如完不成包干上交基数,用农行自身利润留成资金补足。农行系统实行考核指标与超收分成挂钩的办法,从宏观调控和资金效益方面进行考核,实行“三包一挂”,即包上交利润、包宏观调控措施、包经济效益指标、考核指标与超收分成挂钩。这样使利润承包和财务管理结合在一起,完善了经营机制,增强了基层活力,使国有银行企业化改革大大向前推进了一步。农行总行下发了承包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确定企业化改革和“统一领导、分级经营”管理体制,实行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以承包经营合同的形式,确定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责、利关系,使承包行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做到相对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按照“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额自留、欠交自补”原则,确定发包行和承包行的分配关系。农业银行系统在总行、省行、地市分行、县支行、有的还在营业所五个层面实行连环逐级承包,把各项指标落实到以行长为代表的基层行。1988年6月20日,总行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各省、市、自治区分行行长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1988年,农业银行全面完成了各项任务,实现利润比1987年增长21.7%,第一年承包初见成效。1989年,经国务院批准,农业银行系统继续进行财务包干试点,财政部下达上交利润基数20亿的指示,这一次突出了宏观调控要素、增加了廉政建设要求,严格了奖罚措施,使承包真正落到了实处,承包经营机制得到了很好的利用。1990年初,财政部再次下发文件要求农业银行继续实行上交利润和承包责任制试点,确定上交财政利润为24亿元。正值1990年承包任务落实之时,国家对利率改革进行了两次调整,使得农业银行利润大幅度下降,承包任务难以落实,一切问题留待以后解决,承包制于是宣告结束。

  农业银行实行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在探索国有专业银行企业化改革,改善农行的经营机制,加强宏观调控,提高银行经济效益,调动员工积极性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一是强化了宏观调控,进一步落实了信贷政策;二是全行上下更加重视经济核算、提高了全行的成本观念、效益观念;三是通过签订承包合同,使权、责、利有机结合起来,调动了全行员工的责任感和积极性;四是引进了竞争机制。不少分支行把竞争机制引入人事管理,公开竞选招聘行长和营业所主任,促进了人事制度的改革;五是简政放权,增加了基层行的经营活力。

  农业银行承包经营的实践,带给我们的启示是:一是要积极推进专业银行企业化经营步伐。企业化经营本身就说明,长期以来国有商业银行实行的是机关式的管理。事实上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追求利润是其必然要求。财政部对农行考核的是利润,承包行完成递增的利润计划,超额分成、欠交自补,这就将利润作为一种激励约束机制引入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之中;二是国有银行负有国家宏观调控任务,它不是一般的企业,是经营货币信用特殊商品的企业。特别是在1988年,当时经济过热、通胀率高企、资金紧张、抢购风盛行。在这种情况下,农行积极组织存款、坚决压缩信贷规模,为控制通胀、加强宏观调控起到重要作用。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宏观调控与专业银行追求利润的承包目标是相互矛盾的;三是地方政府干预和政策性业务负担,使得农业银行不能像一般工商企业一样,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担风险、自负盈亏。国有专业银行具有产权虚置、内部人控制现象,离真正美国人的现代企业管理目标尚有较大差距。由于当时政企不分,又没有形成竞争性市场,承包制存在许多局限性,这是承包制不能继续搞下去的原因。在改革开放头10年,能大胆实行企业化经营改革,冲破长期以来由革命导师定调的国有银行机关性质的思想束缚,引进激励约束机制和竞争机制,是需要胆识和魄力的,毫无疑问这是一次重大的思想解放的运动。

  承包制起到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为后来的股份制改革做了很好的铺垫

  国有银行实行的改革,先后经历了扩大县支行自主权、承包经营和近年来四大国有银行的股份制改革的过程。改革要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改革的力度要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这是中国30年改革开放的经验总结。中国没有实行俄罗斯式的“休克疗法”,而是成功地进行渐进性改革。西方那一套“华盛顿共识”理念证明是失败的,成功的“北京共识”才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正确选择。从承包制再到股份制,体现了中国改革的渐进性,这是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改革的必经之路。可以说,没有承包制的实践,就不会有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成功进行。

  承包制是改善企业经营机制的一场革命,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进一步解放生产力的一项重要举措。承包制是在充分顾及改革发展阶段性特点所采取的一种经营方式,它可以在体制内,通过启动利益调整机制来解决国有企业缺乏活力、经营效益低下的问题,推广起来阻力较小。同时它的推行,也并不排斥其他高深度的远期改革措施的实施,更不会对搞股份制、实行所有权多元化等方面的改革形成障碍。承包制是实现国有企业、国有银行所有权和经营权适当分离的基本形式,以承包合同的形式,确立了国家和专业银行的关系,克服政府部门对商业银行的非正常行政干预,既能保证作为财产所有者——国家应有的权益,也能保障专业银行作为经济实体应有的自主权,使得专业银行真正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成为可能。承包制通过“两权”分离,促进了专业银行内部改革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在看到承包制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承包制的历史局限性。承包制经营责任制在实践中存在许多缺陷。以农业银行的承包制为例,缺陷主要表现在:一是承包合同是通过谈判签订的。由于信息不对称,人财物多少,很大部分依赖行长的讨价还价能力,这就使各行承担的责任存在差异。由于是一对一签订合同,行与行缺乏横向比较,且会出现鞭打快牛现象;二是没有解决国家与企业之间财产约束软化的问题,各级行身份不明,即是承包方又是发包方,所有者虚置问题突出,“内部人控制”现象明显,使承包合同美国人性、严肃性难以得到保障;三是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并不对称,依然难以抵御外部的行政干预,特别是自承包制在农行实施之日起,就与具有“投资饥渴症”的地方投资膨胀相伴而生,缺乏一套完整的外部保障机制;四是不可避免地产生经营短期化行为。承包制的一些指标,具有产品经济特征,使下级行为完成上级行的指标任务不得不放弃一些长期战略目标,有时甚至不惜弄虚作假,“掺水分”来完成考核指标,以换取奖金的支配权。这个不真实的数字又会成为下一轮承包的基数。承包制与股份制相比,最大的特点是具有在新旧体制转换时期的兼容性。但承包制没有触及产权问题,是在原有体制内的一种自我完善,自然难以从根本上建立现代企业的经营管理体制。

  国有银行以敢为人先的胆识和勇气,在探索国有专业银行的企业化经营的道路上进行了艰难的探索,体现了国有银行对于国家的高度责任感。这种精神必将激励国有银行在股份制改革的道路上勇往直前。相信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农业银行一定会取得新的更大的成就。(作者系中国农业银行研究室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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