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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新闻舆论监督涉嫌违宪且后果严重

发贴人:220.161.197.*发贴时间:2008-10-1复制本帖地址[必看]


限制新闻舆论监督涉嫌违宪后果严重

      时下,凡是涉及征地、拆迁、移民等领域的投诉或情况反映,即使百姓打暴了电话,或亲自跑到报社或电视台求助,都会得到同一个答复:新闻媒体不允许介入征地、拆迁、移民等领域。于是,百姓苦不堪言,求助无门,新闻媒体爱莫能助,望洋兴叹。
 
      其实,限制新闻媒体监督以上三领域,是有其理由的,也可以理解。因它们一般涉及的人数众多,如果新闻媒体处置不当,就会引起众怒并升级为层层群访、聚众闹事乃至突发性暴力事件等。因此,不当的新闻监督就可能成为突发性事件的催化剂或导火索,就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然而,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宪法第45条又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享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由此可见,我国公民对公权力的舆论监督权有着宪法根据,即公民对公权力的舆论监督权应当得到法律的保障。
       
 新闻媒体既服从于党的领导,又是党的喉舌,还是党和人民群众联系沟通的纽带。同时,具有社会公信力的新闻媒体既要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法律法规乃至政策等,弘扬公平正义,又要传递民众最底层的声音,担当民众代言人的社会责任。因此,公民对公权力的舆论监督往往会选择新闻媒体来实现。

      众所周知,权力一旦失去了监督,特别是新闻舆论的监督,就会导致滥用权力、徇私枉法等后果的发生。根据现行的制度,尽管对公权力具有各种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尽管是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但毕竟属内部监督,总会有监督失灵的机率。因此,必须借助新闻舆论的监督,才能避免或减少权力的滥用与徇私枉法的发生,才能确保社会正义的实现。

      现实中,征地、拆迁、移民三领域的主角是公权力部门与百姓特别是朴实的农民,公权力部门掌握并熟悉有关法律法规等尺度,而普通百姓对此并不一定知晓,再加农民的淳朴,一些公权力部门就可能欺上瞒下,该依法给付百姓的利益可能短斤少两,或蒙骗上级而私吞国家或百姓的利益。在征地与移民领域,就存在这样的例证。

      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随着全民普法的继续,公民的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总有少数百姓在逐渐觉醒,于是会拿起法律法规或政策与公权力较劲。但与公权力相比,百姓毕竟处于弱势的地位,上访、诉讼等法律途径往往徒劳无效,而新闻监督的大门紧紧关闭,由此可能产生的后果是多方面且严重的:百姓的权利很难得到救济,新闻媒体的公信力被质疑,相反,一些公权力部门会有恃无恐,反正新闻监督欲罢不能,没人可以奈何得了,于是放开手脚大胆的“解放思想”。
 
      如前所述,既然新闻舆论监督是宪法权利,也是***社会必不可少的元素,就不能绝对的限制新闻舆论对上述三领域的监督。否则,其限制行为涉嫌违宪,又将蓄积并激化各种矛盾,威胁社会的稳定,还将放纵公权力的违法。否则,可能导致社会失范,民怨满天,后果不堪设想。所以,适当解除新闻舆论对一些公权力的监督,既是民意的尊重与民主的表现,又是实现社会正义之根本,还是社会稳定的保证。
                     唐孝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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