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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莫再三“重申”

发贴人:218.15.140.*发贴时间:2008-11-14复制本帖地址[必看]


重申干部工作“五条禁令”、重申公车配备标准、重申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一段时间以来,只要稍微留心一下文件、新闻媒体的内容,就会发现有关部门一而再、再而三地“重申”某些早已明确的规定,内容涉及严禁赌博、跑官要官、公款吃喝、公车私用等等。上网搜索“关于?重申?规定”信息,发现有30多万条。此类“重申”多了,法规的权威性受到蔑视,久而久之,“令箭”成了“鸡毛”,人们也就无所谓了。
规定,是对某一事物做出关于方式、方法或数量、质量的决定,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是必须遵守的规范。那么,为何各类“重申”告示在网上、报纸上、文件上大行其道呢?其一,向上级表口号式的决心,意思是正在发文件,重申有关规定,想办法解决问题。其二,向下级打招呼,既往不咎,这次放过,下不为例,让大家注意点,千万不要撞到枪口上。其三,向自己交个差,该强调的已经强调了,似乎自己尽职尽责了。一些人习惯于“狠抓就是开会,管理就是收费,重视就是标语,落实就是动嘴”,其结果贻误党和人民的事业,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
重申重申重申,谁把规定放在心;话说三遍淡如水,应付上级才是真”。其实,“三令五申”不等于重视,更不等于落实。一个行动胜过一打纲领。当今社会是趋向法制的社会,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管用不管用,的确不在“三令五申”上,关键在于依“令”查办,该打就打,该罚就罚,该处分就处分,出手要快、准、狠。因为惩处本身就是对规定与纪律最好的解释和宣传。假若每次都不较真惩处,“重申”多少次也是没有用的。从严查处是最好的“重申”。“惩前”才能“惩后”。如果凡事敢于硬碰较真,着力提高法规的执行力,谁还敢把规定当成“耳旁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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