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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尊重市民的出行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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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尊重市民的出行自由



2005年08月05日15:33


  7月30日《中国青年报》消息:广东省珠海市立法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北京一律师事务所对此提出质疑。
北京东方公益法律援助事务所今天在京召开研讨会,并准备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

  又见政府部门陈列电动车的“七宗罪”了,封杀的手段也升级为用 地方法律来“一箭封吼”了,理由自然很堂皇,只是在以自由为重要标志的开放性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一部地方法规硬生生来“蚕食”公民出行的选择自由权利,漠视只能承受电动车出行成本的市民的利益而大谈道路的通行效,这不是令人“叹为观止”的吗?

  我们要问的是,在这一“禁电动车”事件中,公权力的法治底线在哪里?地方性法律法规的确可以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然而作为大法的新的《道路交通法》等都没有禁止电动车上路,小法却擅自禁止,那么“法无禁止即可执行”的原则在哪里?公权力的法治底线当以尊重公民正当私权为前提的,简化管理并不是城市管理的捷径,何况还有我们无法熟视无睹的《行政许可法》等呢,若以法的暴力来行政府管理的方便怕是粗暴而危险的。

  其次,“电动车”利益博弈的背后,反映的是公共决策模式的秩序与价值取向。在利益主体多元化的大格局下,城市政府的决策往往是各个利益集团反复博弈的结果。在决策民主化、人性化、透明化的大势里,“电动车”集团的利益诉求有没有得到平等的发言权呢?我国电动自行车的保有量从1998年的5万辆发展到现在的1000万辆,充分说明电动自行车是深得民心的交通工具,当我们买不起小汽车、挤不上公交、等不及自行车的速度时,选择电动车是一种理性的经济效率诉求。其实,禁与不禁,广大市民也应当享有基本的知情权,市民们应当了解是哪些因素促使城市管理当局最终采取了这样或那样的决策。因为说到底:决策的对象是市民、决策的执行主体还是市民。

  当然了,路权公平也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其实政府部门不妨换个角度来考虑一下:出现市民喜欢但政府“感冒”的交通工具谁最该反省?倘若城市政府大力发展了公共交通,如果公共交通又便宜、又快捷、又方便舒适,而电动车的成本却高出许多,市民不会这么“没头脑”、政府也不会这样“不高兴”了吧。

  据说在美国、英国、日本、德国、荷兰等多数国家,目前都不要求电动自行车办理牌照,对其上路不作限制。不知道我们关于“电动车”禁止与否的讨论是否会以市民“伤心总是难免的”结束,但愿城市政府站在公民利益、生活便利与实际承受能力的立场,尊重市民的出行自由吧。(邓海建)



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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