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的冤屈源于全永荣教授的荒唐报告
――解评《对策研究报告》第四部分
(报告的第四部分,列举了封杀电动自行车的十八个“考虑因素”,本文逐一评解)
倪捷 2003.07.17
分别来自北京工业大学和北京交通研究中心的两位学者,主笔起草了洋洋万言的《对策研究报告》,其中对电动自行车最有杀伤力的是两个部分,一是主报告的第四部分,二是附录2至5,据交通研究中心一位姓全的主任称:“科学”实验性的工作全部由北工大陈艳艳副教授完成,他不知情,以此推断,既然附录2至5是陈艳艳副教授的杰作,主报告的第四部分则应该是全姓教授的杰作了,可能与陈艳艳无关。
据我们的初步了解,全姓研究人员可能是北京交通学术界的一位大人物,曾任北京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副院长,现任北京交通研究中心主任,学术地位至少应该是正教授级别,这样的身份才与《对策研究报告》的背景相符合,《对策研究报告》是一份十分沉重的报告,决不是一般的科研报告,而是政府决策的科学依据,字字千斤,句句夺命,对这样一份报告的解评,也需要认真细致,应该不留死角,全面展开。
在全面解评第四部分之前,我必须有言在先,全教授的语文水平实在是不敢恭维,整个文章,不出百字就会有一些语文障碍,不是前言不搭后语,就是后语不搭前言,还有一些主谓宾不全的断句、乱句,解释批评起来十分困难,读者只要认真读上一阵子,就立即会有一种“痛苦”的感觉。但是,为了给电动自行车正名,为了产业界和消费者的利益,我们不得不忍受“语言不通,逻辑混乱”给我们带来的痛苦,不得不正视这个语文意义上的“怪物”。因为,这个“怪物”已经成为决策官员的科学依据,如果不屑一顾,自命清高,吃亏的只有是我们自己,为此,我们必须给全大教授最高的礼遇,视之为“语录”,摘一段,评解一段,一点也马虎轻视不得。
第四部分简介
全教授的第四部分以“北京市发展电动自行车的考虑因素”为题,一共有八个考虑因素的大题目,其中第一个考虑因素又分成4个小因素,第六个考虑因素又分成3个小因素,第七个大考虑因素又分成2个小因素,第八个又分成5个小因素,累计起来是18个(4+3+2+5+4=18)。
18个因素,每一个全教授都有说法,我们只有逐个解释、分析,除此之外,别无良策。
在隆重推出这18个因素之前,全教授有一段开篇词,全教授说:“尽管电动自行车在北京有一定的消费群体和需求,但根据北京市的具体情况,若任其发展有悖于北京长期可持续发展,因此应慎重对待。主要的考虑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读者有没有感到全教授语言上的风格,如果改成“若任其发展,将有可能对北京市交通领域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形成不利影响,”是不是更通顺些?“任其发展有悖于北京长期可持续发展”,此话说着不顺,听着也难受,这就是“全氏语言”的风格,这仅仅是开始,后面的文章更离谱。
大因素之一,与城市发展战略的关系
考虑因素之一、不符合北京发展国际大都市的构想
在全教授的文章中“发展”是用得最多的单词,例如“任其发展有悖于北京市长期可持续发展”,“电动自行车尽管有方便的优点,但其发展形式是落后的,对发展公共交通、轨道交通等先进模式背道而驰”……,这些“发展”让人读着十分别扭,电动车的“发展形式”则令人闻所未闻,不得要领。时下,这一段又称“北京发展国际大都市”,如果写成“北京要发展成国际大都市”也可,写成“北京要成为国际大都市”也可,为什么偏偏是“北京发展国际大都市”呢?
文章段落的标题就不通,以后的文字则更离奇。
“而对新时期,北京城市的交通滞后,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增量配套问题,而是包含了城市布局和整体格局的质的变革,并以此反过来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这段话通顺吗?我试着修改一下,“面对新时期,要解决北京城市交通滞后的问题,已经不能仅仅从简单的增量配套上寻求解决方案,而应该在一些城市布局方面寻求质的突破,同时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这样一改,是不是比原来的更通顺些,更象是一个教授应该有的语言。
全教授接着说:“为实现城市交通现代化,我们必须实现设施现代化和交通战略的现代化。总体目标是建设北京市现代化的多层次的综合交通体系,即在道路上,建设专用的快速汽车干道,商业区内步行道,公交优先行车道,以及足够的停车场地。在车辆方面,建设便捷的公共电汽车、出租车以及必要的轨道捷运系统,逐渐减少自行车等落后交通工具的过高比例,在管理上,要大力发展智能交通,保持交通建设和管理的可持续发展。这是北京迎接奥运,发展成为适宜人类居住的国际大都市的重要内容,而电动自行车与这些总体要求格格不入的”。
全教授这一段尚未有大的语病,只是把“自行车”称为“落后交通工具”,以及称“电动自行车与这些总体要求格格不入”,让人感到十分气愤。
全教授接着说:“目前,北京主干道的数量与结构还不适应一个国际大都市的需要,800多年形成的内城胡同体系,只有干道和胡同两个等级。干道稀,间距约1-2公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提倡电动自行车的发展,无异于饮鸩止渴,将对改变旧有的人口居住小区域性和分散性,改变城市道路的旧有格局,提高道路的社会规模效应产生严重的负效应”。
听全教授的意思,好象北京有什么拆迁计划受到了电动自行车的强力阻击,“饮鸩止渴”是什么意思?是不是有些老百姓有了电动自行车就不愿搬地方?另外,“干道稀,胡同多”,这不都比较适合非机动车交通吗?难道全教授想把大型公交车也开进北京的大小胡同?另外还有些生僻的新名词,什么“人口居住的小区域性”,“道路的规模效应”,我们不是城乡规划的专家,不太听得懂,全教授是否愿意解释一下?总之,这一段飞来文字,让人琢磨不透,称“电动自行车的发展,无异于饮鸩止渴,(也就是自杀),会有严重的负效应。”电动自行车大大妨碍了全教授要对800多年形成的北京内城胡同动手术的计划,这一点我们怎么也想不通,全教授愿意再说得白一点吗?
全教授的意思可能是,如果没有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住在内城胡同的老居民一定会感到交通很不方便,生活很艰难,艰难了就愿意搬走,搬走了就可以改变小区域性和分散性,如果,这时候有了电动自行车,无疑给了老百姓方便,相当于“饮鸩”。
考虑因素之二、不利于发展公交及优化出行结构
全教授说:“目前国内外已建立共识,大城市交通的主导模式应该是:建立起大型、快速、便捷的公共交通系统,由地铁、轻规、公交车担负起城市交通的重任。这些交通工具不仅容量大,运送量大,污染小,而且占用的资源相对电动自行车少得多,其完成单位客运量消耗的能源也相对电动自行车小得多。因此,各国根据其实际交通情况,选择了不同的交通运输工具,但大都采用扶持公共交通汽车,发展轻轨和高速公路的对策。”
这一段,全教授是站在“国内外”的高度来评论的,一共三句话,中间插入一段指责电动自行车的文字,前后两句用“因此”来承前启后,好象各国都有共识要禁止电动自行车,不是全教授一人的发明,而是各国都有类似的决策,以便自己的主意有“国际性”。据我们了解各国都没有研究过电动自行车的问题,也没有类似决策,全教授如果不服,是否可以说出一两个国家?
另外,全教授称公交车“完成单位客运量的能源也相对电动自行车小的多”,这是完全错误的,恰恰相反,电动自行车完成单位客运量的能源消耗无论怎样计算都大大小于公共汽车!电动自行车自重40公斤,乘员质量按75公斤计算,两者之比为0.53;公交车自重约13吨,平均载客以50人计,载客质量为3.75吨,两者之比为3.466,是电动自行车的6倍,按物理学的常识,公交车单位客运量的能耗至少要比电动自行车大数倍,这么简单的问题,全教授不明白吗?
全教授通篇最恶毒的文字就要出现了:他说:“电动自行车,因其一次充电能行25-40公里,因此能解决市内出行的需要,而一旦开上电动自行车,再让人选择公交就很困难。因为其速度不低于一般的公交车(长安街公交专用道的车速也不过20.7公里),而点对点的便利程度及舒适程度又大于公交车。因此公交车对电动自行车用户缺乏吸引力,若为其大开绿灯,必然阻碍公交优先的发展,我国许多城市公交近20年来都显萎缩趋势,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自行车、摩托车为中下层收入出行者提供了便利,因此得靠一种方式把人们引导到或逼到公交车上来。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往日浩浩荡荡的自行车大军会明显感到速度和时间不能适应新的情况,因此目前是大力发展公交系统,优化出行结构,控制私人轿车使用及压缩自行车的出行距离和最佳时机”。
对于这一段,我们已经无心再去分析全教授特有的语病了,(诸如“解决……需要”,“压缩自行车的出行距离”等等),只要闭上眼睛,细细地回味,全教授写下这段文字时的阴暗场景,就令人毛骨悚然,全教授明知中下收入者辛苦,好不容易有了一件便利的交通工具,偏偏不让用,要把他们逼到公交车上去,一个“逼”字彻底体现了全教授的立场,而且还要给 交通管理者出主意“眼下,随着城市的扩大,骑自行车的人感到又苦又累,正好是下手的好机会,万一让这批人尝到了电动自行车的甜头,再逼就困难了”。有一种“机不可失,时不再来”的紧迫感,还有一种“乘人之危,及早动手”的机敏。明知道中下收入者可怜,收入已经很低了,乘“公交”要多支出不少钱,以福州为例,热季公交每次2元,每天至少4元,中途转一次车则8元,转两次则12元,骑自行车没有什么费用,骑电动自行车每天大约0.6元,一年下来,如果被全教授逼到公交车上,就要多掏逾两千元,还不能享受“点对点”的便利和快捷。全教授用这种下流手段发展公交老百姓会答应吗?难怪今年福州和去年的北京都不敢开听证会,只有私下硬着做,同时用一句:“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来作掩护。
古时候,封建官吏往往养了一批谋士、师爷,官吏称为“官”,谋士们则称为“僚”,僚有黑心肠,官也难成好官,现在所说的官僚主义,是指官和僚无所事事,行政不作为,但似全教授这等“出主意下黑手”的做法,恐怕比“官僚主义”还要更严重更恶劣一点,如果有人硬要扣上一顶“祸国殃民”的帽子,恐怕也不过分!
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福州今年对电动自行车大开杀戒,不仅严重损害了电动车产业利益,危及新兴的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而且也涉及影响数以万计的消费者和潜在消费者的权益,同时,违法行政也严重影响了福州市改革开放的整体形象,就是因为地方的主要决策者听信了全教授的主意,要把老百姓“逼”到公交车上去,这种观点在福州市新闻发言人给新闻界准备的新闻通稿中有明确的表述,一脉相承!全教授难道不感到罪孽深重吗?
其实,发展公交,优化出行结构,还有许多光明正大的办法,提高公交车的服务水平,降低运行成本,是最重要的手段,有电动自行车与公交竞争不是很好吗?这样可以促进公共事业的市场化进程。为什么全教授不出这样的主意呢?实在不行也可以通过人大立法,运用财政手段优化出行结构,为什么偏偏要选择“逼人损失”的手段?这样如何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如何体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如何体现“代表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利益”?
考虑因素之三、不利于城市环境的保护
全教授说完最黑心肠的一段话后,又说了一段最让人听不懂的话,而且,语文毛病又大量涌现,且听全教授如是说“从保护城市环境的角度来讲,应利用综合的交通体系,将城市交通工具的重点放在公共交通的发展以及无污染、耗能低的交通方式(这句话怎么读都是不通顺),尽量减少私人小汽车的保有量。虽然电动自行车有一些优点,例如噪音低、能耗省,无尾气污染等特点,但也有其作为个人交通工具的缺点。例如,电动自行车会与行人发生冲突,在历史地段占用大面积土地停车,破坏历史环境的视觉效果等”。“电动自行车会与行人发生冲突”,按全教授的逻辑是个人交通工具的一个缺点,是不是公共交通工具就不会与行人发生冲突?这样不沾边地讲话,让人感到十分别扭。“在历史地段占用大面积土地停车,破坏历史环境的视觉效果等”,这一点好像真的沾上边了,公共交通工具好像还真的不在历史地段停车,公交车晚上都停在停车场,即使是历史路段,也不会破坏视觉效果。全教授接着说:“交通工具的合理采用以及交通工具的外观设计都应与城市设计方案总全协调一致,这样既能够保护与加强古城的结构,合理发展新项目,同时,还会增强城市的人文景观和自然景观,古建筑与新建筑的和谐统一”。我们怎么也无法理解电动自行车的外观与这些“古建筑与新建筑的和谐统一,保护与加强古城结构,合理发展新项目”之类的东西是怎样扯上关系,是不是全教授写昏了头,没话找话说,是不是要求电动自行车的外观按照“仿古的”或“现代的”来做,以便求得“协调一致”。且不说电动自行车,全教授觉得私人汽车怎样,您是不是也需要他们的外观与城市总体方案“协调一致”,以便于“人文景观与自然景观,古建筑与新建筑的和谐统一”,全教授接着说:“北京这样的历史古城,集市、广场,街道等是进行社会、商业和文化活动的场所,人们所从事的活动与建筑和空间之间的关系都应维持在步行可以达到的范围内,而对于较远距离的活动,则可使用公共交通工具,这对保持历史地区的特色和环境是至关重要的。”这句话是什么意思,与指责电动自行车“不利于城市环境的保护”有什么关系,试着弄懂全教授的玄机,大概是这样理解“要保持历史特点,人们应以步行为主,如果到远一点的地方去,就乘公交车,不可以骑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否则就不能与古建筑协调一致,这是至关重要的。”我们不知道全教授平常穿什么衣服,是西装还是古装,是不是与城市协调一致,我们也不知道全教授配的是什么私人轿车,外观如何,是不是可以成为一道独特的自然景观或人文景观?但我们明确地感受到全教授如此不通混乱的文字和文思确实在考验着读者的心理承受能力,让读者感受无法与全教授“协调一致”!
考虑因素之四、不利于北京市可持续发展的整体需求
全教授又编语文不通的标题,“不利于……需求,”有这样搭配的吗?
全教授说:“从需求来说,电动自行车虽然满足了近期一部分人的运输需求。但它并不符合北京城市社会经济生态复合系统长期持续发展的整体需要。”全教授把老百姓骑车上下班称为“运输需求”,这么不雅!同时,又层层叠叠地加出一个雅致而复杂名词:“城市社会经济生态复合系统”,并且这个复合系统还有“长期持续发展的整体需要,”这么雅致复杂的东西,我们怎么能妄加评论呢?只能由全教授一人往下说:“电动自行车于北京城市交通体系中多种运输方式之间不能合理衔接与相互协调,不能有效地多成客货位移。”全教授是不是搞错了,电动自行车不是用来载货的,要求它完成有效的“客货位移”不适合吧!全教授接着说:“同时,它产生了混乱的交通流,生成无效的交通负荷,抵销了扩张路网带来的容量增加”。停住吧,全教授电动自行车会生成无效的交通负荷?难道电动自行车上面没有坐人?是无人驾驶的?难道小小老百姓的交通就不是交通,就是无效交通,你是不是昏头了?老百姓骑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会抵消扩张路网带来的容量增加,您这样说有什么依据?大量正常的学者研究表明,就我国城市总体而言,非机动交通完成城市客运交通的总量大体在60%以上,而非机动车道占用的道路面积大体在25~35%,北京有1000万辆以上的自行车,目前大约仍有5成的人民在骑自行车,占用道路资源的比例不足3成,我这样估算对吗?难道这都是无效交通?
全教授在这一节的最后一小段又一次提到了电动自行车的“发展形式”,他说:“电动自行车尽管有方便的优点,但其发展形式是落后的,对发展公共交通,轨道交通等模式背道而驰,不利于北京交通结构的根本性变革,不利于国际大都市的形象定位,不利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交通主管部门要有超前观念,限制、控制电动自行车的使用。”
我们又一次需要忍受“全氏语文”的干扰,以“对……背道而驰”来组词妥当吗?
“发展形式”到底是一个什么概念?“发展形式落后”又是一个什么概念?是速度慢了不合适,还是载客能力不够?还是走在非机动车道不好?还是不能与其它交通方式衔接协调?还是外观有碍历史景观?这一切都不会有答案。可是,我们悲哀地看到,就是这样一种“语文不通,概念不清”的专家拼命地向交通主管部门建议:“要有超前观念,要限制、控制电动自行车的使用,”我真的为我国的交通科技界伤心!
至此,全教授“考虑因素”中最精锐一个的因素(共分四个小因素)已经解谈完毕,在这些因素的阐述中,由于全教授原来在城乡规划院当过领导,有些句子还是通顺的,接下来的“因素”则更乱,涉及交通方面的数据还要引北工大陈艳艳的附录,我们且看下面的奇文。
考虑因素之五、在道路空间利用率方面很低
标题仍然是“全氏语文”的风格,大体意思明白,但经不起组词推敲。
全教授说:“据统计,电动自行车乘客占用城市道路面积对于自行车,公共汽车和其他交通工具高得多,而其载客功能却很低,且满足了部分人的消费偏好,对整体道路空间有很大的破坏”。
电动自行车,静态投影面积与自行车基本相同,平均速度高于自行车约30―50%,相同交通距离条件下,车辆在道路上停留的时间减少了30―50%,人均道路利用率上升;电动自行车与公交车相比,在道路利用率上并没有多少优势,姑且算全教授得分,但电动自行车与全教授所称的“其他交通工具”比占用道路也高得多吗?这个“其它交通工具”是指什么?难道是私人轿车吗?一句话,三个比,就有两个错,这样的话最好不要说,否则人家会笑您的。另外,全教授又称电动自行车“对整体道路空间有很大的破坏”,这是什么意思?应该展开来分析电动自行车对整体道路空间的破坏力,否则,大多数人不相信。
全教授接下来的文字,不怪全教授,都是北工大的“实验”数据,两辆电动自行车的车头间距被北工大的陈艳艳副教授一算变成了9.44米,宽度则悄悄放大20%,于是一辆电动自行车的动态占道面积达到了11.8平方米,相反,公交车的数据却被陈副教授弄得十分拥挤,一来二去,电动自行车与公交车相比就有10倍之差,这种通过目测就可以得出的数据,被专家、教授、副教授们处理一下,就会变得十分荒唐,这说明了什么?这说明科学界也有人在出卖自己的良知!否则拿不到科研经费。
考虑因素之六、当前法规不配套,使用标准未健全
全教授在这一段讲了这个意思:“电动自行车作为交通工具产品,目前在我国具有合法性,但有了产品的标准不意味着有了产品的使用标准,目前还没有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标准。电动自行车的合法牌照的审批问题必须在能明确电动自行车身份,管理方法,及检验标准的法规出台之后才能解决。”
电动自行车的身份,管理方法怎样才能明确,有关部门不是正请全教授研究吗?这个《对策研究报告》不是全教授受托任务后进行的吗?如果都象这样研究下去,电动自行车的身份能明确吗?管理方法则肯定是“一禁了之”,既然如此,又何必再抬出“使用标准未健全”这样的托词呢?面对全教授在这一段的阐述我感到无言和无奈。
考虑因素之七、污染问题尚未解决
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斗胆责问全教授,您是不是污染问题的专家?在写下这段文字之前,您有没有查阅过有关蓄电池污染评估和蓄电池回收处理方面的资料?如果没有,怎么就敢妄加评论。
事实上,有关电动车蓄电池会不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专业评论,已经广泛发布,详见《电动自行车会造成铅污染吗?》一文,这里就不再累述了。
考虑因素之八、交通安全性差
全教授说:“据调查,在不同出行方式中,自行车、三轮车以及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甚至死亡率是公共汽车的3倍”,这是一组怎样的数据,如果从乘车人的角度看,乘座公共汽车比骑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更安全,死亡率更低,这是肯定的,毕竟乘公共汽车的人是被包容在车厢里的,车速也不快,但是,全教授称由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引发了大量交通事故是企图将交通安全的责任归罪于广大弱势群体,全教授有没有统计过“行人”引发的交通事故和死亡率,也许这个数字是最高的,难道就要以此来否定行人的“通行权”吗?社会交通以车为本,还是以人为本,也就反映出了交通管理者的服务立场和出发点!
全教授在这一段里还有一些精彩的研究成果,他说:“男士和女士 的骑行习惯有所不同,在遇到情况时,男士喜欢用车刹,女士则选择下车,而电动自行车的刹车没有考虑这一特点,如果情况紧急,女士下了车,电动自行车可能冲出去,极易造成事故。”
电动自行车采用无级磁控转把控制车速,转把处于自由状态则自动切断电源,另外,电动自行车还设有左右刹把自动断电装置,微动刹把,立即断电,全教授研究的情况,“女士下了车,电动自行车可能冲出去”,绝没有可能出现,除非全教授是用一辆已经发生严重故障的电动自行车并请了特殊的女士一同来完成他伟大的实验,得出精彩的研究成果。
在阅读全教授以上这一段精彩的研究成果的同时,我们对所谓的科学工作者的“智商”也产生了怀疑,全教授是如何知道男士和女士骑车习惯不同的?把女士说成是不会使用“刹车”的群体,有没有恶意贬低轻视女性的故意?事实上,电动自行车的用户大约有50%是女性,她们似乎不需要经过特殊培训就熟练掌握了驾驶电动自行车的要领,99.9%以上女士可以熟练使用刹车,全教授有什么证据说明女士会出现“下了车,电动自行车可能冲出去”这种现象呢?
阅读了这一段文字,我们还有理由怀疑,全教授这样的科学工作者有没有必要的智力来承担政府委托的研究对策任务,询事问计于全教授是一件十分不幸的事情。
在这一段里,全教授还有一些高论,他说:“电动自行车触地面积较小,而速度较高,刹车时稳定性差,特别是目前市场上的闸皮质量不过关,造成诸多安全隐患。”众所周知,两轮车是在运行中形成平衡的,静态时,两轮系统是一定不平衡的,什么叫“刹车时稳定性差”?这种稳定性与触地面积有什么关系?另外,这一段全教授还飞来一句“闸皮质量还不过关”,与上与下全无干系,我们从这一段中不仅领教到“全氏语文”的风格,而且也对“全氏科研”的风格有了很深的感受。
考虑因素之九、 对机动车的干扰
全教授在分析这个因素时,引用了北京工业大学创造的数学模型(附录3),这个模型是一个很小概率的模型,有许多的人力附加的假设条件。
模型假设存在一条机动车不可以超车的道路,长达数十公里,没有红绿灯,机动车通行状态不很拥挤,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不存在物理阻隔,但非机动车道却比较拥挤,非机动车驾驶人员的法规意识和安全意识十分淡薄,有可能越界行驶到机动车道上,使得机动车不得不尾随缓行,形成压缩波和消散波。这个模型也作出上述各种假设之后,进行数学计算后,而且还要假定各种车辆的运动处于“自由粒子状态”,符合泊松分布。模拟实际数据经过一系列的运算,每小时发生非机动车侵入机动车道并领跑于机动车的概率约为0.0075,发生次数约为7.5次。有关对这个模型的学术质疑详见《模型值得怀疑》一文。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如果将全、陈两位教授在附录二对电动自行车设定的动态参数输入至附录三的模型,发生电动自行车侵犯机动车道的概率为0.00,也就是说全、陈两位所作的两个附录在科学上是自相矛盾的,这如何解释?既是科学报告,为什么弄虚作假?
另外,还有一事值得披露,两位教授为了给他们的见解增加真实性,特别在这一段“研究”中,加进了“北京南北河沿大街为例”的字样,并自己编造了一个数据表格,但我们可以肯定地说,他们根本没有做过实地实验,这个“为例”和“表格”是纯粹捏造出来的结果,如果全、陈两位教授不同意我的指责,那么,请你们出示原始实验记录的证据!假的就假的,你们用这样的假话去骗取国家的科研经费,并堂而皇之的编写供管理部门决策的“科学”依据,祸害电动自行车产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难道不感到一丝内疚吗?
考虑因素之十 ,对公交车的干扰
全教授称:“公交车一般在机动车的慢车道行驶,最易受电动自行车的冲击,在高峰小时的自行车海洋里,只有缓慢向前蠕动,以至区间车速比电动自行车还低。”
在附录二,全教授称电动自行车行驶速度大于公交车,就算是电动自行车领跑于公交车,公交车也追不上,怎么会是由于电动自行车导致公交车蠕动?
事实上,导致公交车行驶速度慢的原因有许多,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机动车道过于拥挤,红绿灯太多,公交站点间隔距离不大,时开时停,另外,公交车靠站停车,在非机混和车道则占用了自行车道,会造成非机动车的堵塞,有一种在自行车海洋里蠕动的感觉。这一切与电动自行车何干?也能作为封杀电动自行车的一个依据?全教授扯东拉西的本领真是了不起。
考虑因素之十一 ,对自行车的干扰
这一段,全教授又在闭着眼睛说瞎话,电动自行车的增加会降低非机动车道的运行能力,只要找一个小学三年级的小学生,给他出一个题目,总量不变的情况下,车速提高了,通行压力是增加还是降低?通过小学数学的计算就可以得出答案,车速提高了,每辆车在道路上停留的时间下降了,一定可以降低通行压力,如果非机动车道上的自行车都成了电动自行车,而电动自行车的时速比自行车提高50%,那么,非机动车道的通行能力可以增加50%。
遗憾的是,全教授拉出一个令人看不懂的附录来得出相反的结论,并且还是一样,都没有经过任何实验,只是闭着眼睛任有自己胡说,同样的,如果全、陈二位认为我们指责不实,有冤屈,也请赶快拿出实验的原始数据来证明自己仍然是一个科学工作者。
考虑因素之十二,价格技术因素不合理
这一节,全教授又找回了逻辑混乱和语文混乱的感觉,全教授称:“有关人士认为,1000元左右是老百姓对电动自行车的心理价位。而现在,一般电动自行车都在2000元左右,高于老百姓的心理价位。”也就是说,全教授担心电动自行车价格高,老百姓不愿意接受,卖不掉,既然卖不掉,不能普及,那为什么要禁止呢?又为什么要通过禁电动自行车的手段来把人“逼到”公交车上去呢?又为什么会担心住在胡同里的居民有了电动自行车交通便利了而 不愿意搬迁,而从对“改变居住的小区域性和分散性”生产负效应呢?(是饮鸩止渴),其实,有了这一节的论述,其余因素全教授大可不必阐述,只要给政府出主意,认定电动自行车的价位已高于老百姓心理价位的2倍,就是给电动自行车上牌,发展电动自行车也无关紧要,因为,无人购买,成不了气候。全教授是不是担心只提这样一个因素不能反映教授级的水平才硬是找出一大堆借口,玄乎玄乎,以显出学问深厚,骗取政府的研究经费资助?
这一段后面的话都是用来证明电动自行车无人问津的,只是东拉西扯让人读不懂,例如,全教授说:“电池是电动自行车的关键配件,其寿命设定为1-2年,而实际有的电池只用了三四个月就该换了”。这是对电动自行车质量水平的严重侮辱,全教授有证据吗?。全教授还说:“电动自行车大多数采用铅酸蓄电池作为能源,它与普通的镉镍电池最大的不同在于:镉镍电池要求用光,充足。否则,将会产生讨厌的记忆效用,影响电池寿命”,初读这句话,差点吓了我一跳,“用光”,我还以为全教授指的是用太阳光,后来一读是明白了,全教授的“用光”是指“放电至 电量穷尽”,即100%放电深度,全教授用如此俗语来进行科学报告的写作,并且很权威地将铅酸电池与镉镍电池之间最大的不同定义成“有无记忆效应”,您这样卖弄学问,真正的电池专家会有什么感受?
这一段的最后,全教授还是忘不了说上一句主谓宾混乱的昏语,他说:“电池对续驶里程和充电次数的衰减性等问题也无法短期内解决。”有心的读者,多读几次一定会有头晕的感觉,真不知那些政府官员是如何以此昏话连篇的报告作为决策依据的。
考虑因素之十三,不合理的边际成本
前一段,全教授担心电动自行车价格高于心理价位的2倍,电池质量也差,卖不掉,但这一段开头,全教授又说:“电动自行车发展的呼声越来越高,大有广泛普及之势”,接下来全教授讲将一些在前面已讲过的陈词滥调,诸如,“市中心的居民万一有了电动自行车可以在胡同里骑行,交通有了便利性,就不愿意搬迁,不利于改变城市中心区的拥挤状况”,按全教授的意思是要故意给这些“刁民”设置交通不便利的障碍,逼他们搬迁,营造大都市的气派;又诸如,电动自行车会造成对环境的冲击,有碍历史地段的景观;电动自行车会造成交通拥挤造成“交通系统能够负担的最优水平”。但在这一段,全教授又有了一个新名词“边际成本”,并且讲得十分难懂神秘,幸好本人曾经在大学从事三年的经济学教学工作,了解一些诸如“边际成本递增”和“边际效用递减”之类的经济学经典概念,否则真的要被全教授和陈副教授的附录五给弄晕。政府官员大多数不明白“边际”的真实含义,全、陈二位这个报告不需要公开发表,只是呈递给官员,所以就大胆地弄出一些数学公式,以此蒙骗一批人,并显示出自己做学问做的辛苦认真。其实不然,“边际”一语是英文“Marginal”翻译过来,往往指的是“最新增加量 ”,与全、陈二位所阐述的那些电动自行车造成消费者损失,非消费者损失,社会损失毫不相干。这样骗人骗己,虚假斯文,一旦被人点破,不知是何滋味?
全、陈两位教授,你们是否可以引证除了你们之外,还有什么人以类似的“边际”理论来做这类学问,有没有“参考文献”可以提供,如果没有那就是你们的创造,如果有,我愿意先行拜读“参考文献”,我相信别人一定会表述比你们的更清楚一些。
这一段的最后,全教授又进行了一次小结,他说:“初步研究成果显示,电动自行车所占空间远高于公共交通所占空间,并且高于普通自行车所占空间。(注:这是伪造数据的结果),同时,电动自行车的耗能也比较高,(这是胡说!),其安全性也远远低于其它交通工具。(这是全教授研究女士不会刹车后得到的成果)。另外其污染程度也存在严重隐患。(这是一句语文不通的混话),所以电动自行车的边际成本过高(这是作秀的话),从费用及交通可持续发展来看(此话不通!),大力发展电动自行车显然是不明智的。”
我们认为,听信全教授的胡话才是最不明智的行为!你想一想,全教授居然会堂而皇之写出“其污染程度也存在严重隐患”这样的错句,这可是小学三年级的学生都说不出更写不出的语言啊!听他的话,难道是明智的行为吗?如果全教授改上一改:“在环境保护方面存在严重隐患”或者就直接说 :“存在严重的污染隐患”,至少不会被人如此羞辱,堂堂教授您难道不感到后悔吗?这一回才感到“文责自负”的分量吧!教授难当!
考虑因素之十四,道路空间分配及行驶管理的困难
从这一段开始,全教授开始为管理部门“分忧”了,其实,受人之托,为人说事,站在管理部门的立场上,是全教授之流一开始就确定的对策和研究的立足点。
全教授说:“电动自行车时速达20公里左右,按国家法规属于机动车”。时速达到20公里就应该是机动车吗?自行车下坡时受地球引力(重力)时速往往会超过20公里,难道也是机动车吗?变速的自行车小伙子一骑时速也会超过20公里,也是机动车吗?全教授为难地说:“如果让它进入机动车道行驶,速度太低。将使拥挤的机动车道不堪重负。让它进入非机动车道,同样造成高速车与低速车的混行,交通事故的增多不可避免。”于是,全教授认定电动自行车无路可走。
关键在于全教授的一个死观点,他认为:“自行车干扰如与机动车抢道,抢行,带人,乱停车等是造成叫交通拥挤和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而市民交通守法观念淡薄,自行车违章屡治不止,电动自行车的出现将明显加剧矛盾,与众多的落后个人交通工具一起构成极大的混乱因素。”
全教授就是要把自行车称为落后的交通工具,北京有1000万辆自行车,全教授必除之以后快,这样的思路我们不敢苟同,也许可以得到某些管理者的赞同,但如果要为此开一个听证会,全大教授一定会十分孤立,所以这些话只能以阴谋报告的形式私下呈递。
考虑因素之十五:车速管理困难
全教授是担心电动自行车超过规定速度,交警在路上无法判断非机动车道上的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全教授称:“行驶车速有其隐蔽性,因此这些规定 很难控制实施,从而给交管部门带来难度。”其实,全教授真的不需要对普通老百姓如此斤斤计较,目前,交管警力的重点应该是机动车违章处理和道路疏通。机动车道顺畅,公交车速度快了,全教授的大公交战略也有实现的希望。非机动车道上的速度水平本来就很低了,稍快一点,无非是电动自行车撞上一自行车,和和气气,道歉一下,稍作赔偿,不会出重伤死人的事,全教授能不能举出几例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互相冲突导致重伤死亡的案例?
但是,不管怎么说,这一个“因素”倒的确是全教授整个“因素体系”中最有道理的一个“因素”,尚有一点合理成分,只是故意夸大其词的习气依旧不改!
考虑因素之十六:出行管理的困难
全教授没头没脑地蹦出一段:“电动自行车与个人小汽车相比,虽然在道路占用面积上占有优势,但因小汽车可通过各种收费手段,禁行手段控制其使用,同时可通过智能交通系统的发展加大监管力度。而电动自行车的需求管理较难控制,因此开发电动自行车的市场要慎之又慎,”
解读全教授的意思是:对于个人小汽车,交通管理当局可以采用的手段有很多,可以收费,可以禁行,但电动自行车是中低收入的老百姓用的,不好意思收费,也不好意思禁行,全教授把这些手段都称为“需求管理”,不知“需求”两字在此处作何文字解释,是“收费需求”还是“交通需求”,如果是“收费需求”则文意符合,如果是“交通需求”则风马牛不相及。全教授到底在说什么?请正面回答!
考虑因素之十七:产品质量的困难
全教授又没头没脑地蹦出一段:“电动自行车的产品质量如车速控制,闸皮制动性等直接影响其使用安全性,而且目前市场混乱,产品质量难以保证,而随着使用年限的增加,自身老化导致的安全隐患更多。而目前尚缺乏相应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及机构”。
电动自行车按国标生产,并且执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为什么全教授要污蔑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难以保证?另外,全教授全然视国家质量监督体系于不顾,国家质量检验总局以及各地的质检局难道都像全教授这样“白痴”吗?全教授胡称:“目前尚缺乏相应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和机构”,难道不是造谣吗?在天津设有国家自行车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早几年前就已经开展电动自行车检测和监督,并定期和不定期地组织厂家培训,在上海,在江苏,在浙江,都有专业的电动自行车检测中心,各地技术监督局也都在正常开展工作,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偏偏你全大教授一概不知?
另外,我还是要提醒全教授,以后再写文章,千万不要用“闸皮制动性”这样的名词,应该改正成“车辆制动性能”否则,业内人士嘲笑您太土,不专业,太孩子气,与教授身份不符。
考虑因素之十八:车辆防盗管理的困难
全教授在即将结束他的全部“考虑因素”之际,还是要没头没脑地再来一段:“电动自行车由于轻便,价格相对较高,很易成为盗窃分子的猎物。而目前电动自行车的防盗设备性能较弱,而相应的投保体系也尚未建立。”
电动容易被盗,这不正合你不发展电动自行车的心思吗?怎么这也能成为你不发展电动自行车的借口?人民币容易被小偷盗取,难道全教授也想禁人民币?公交车上小偷最多,难道全教授也想禁公交车?另外,最近的小偷也时常偷手机,全教授也是不是要给信息产业部写一个《决策咨询报告》,禁了手机,大快人心,可惜信息产业部的领导决不会请全教授这样的专家作论证,我真的为交通领域出现此类“大权威”,“大教授”,“大专家”感到悲哀!
结束语:
好了,边抄边评地写到这里,全大教授的18个因素终于圆满了。我大大地松了一口气,如释重负,几天来,我差点被这等劣质文章给弄疯了,全姓教授东一榔头西一棒子地写,我也只能跟着东一榔头西一棒子地评,有时还要细细体会乱句后面的意思,生怕一不小心弄错了教授的学问,冤枉了教授不太妥当。
全教授的“因素体系”是真相大白了,但总有一个悬念始终挥之不去,全教授为什么要作此文章,谁让他这样干的?干了以后有没有收到好处?谁给了他好处?好处是多少?也许10万?也许50万?也许100万?如果是动用了国家财政,那么用纳税人的钱去搞这样一份不堪入目的报告,岂不是造成了国家损失,谁应该对此损失负责呢?这些悬念由我们这些利益相关人来查证都不是很合适,应该由各种社会监督机制认真调查,相关人员也应该承担应有的责任!这样才能真正有利于推动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进程,否则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就是一句空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