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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以法律的名义架空法律


发贴人:222.46.114.*     发贴时间:2005-10-11    【复制本帖地址】[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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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国人震惊、令警察蒙羞的成都火车站派出所“警偷勾结案”,9日开始在贵阳铁路运输法院“异地”审理。从全国各地赶来的近20家媒体记者被拒之法院门外。据报道,法庭只有95个旁听席位。其中有5个席位留给“赶不走”的媒体,有6个留给嫌犯家属,其余均由成都铁路局相关单位“消化”了,包括铁路司法机关的人员。(10月10日《现代快报》)

  这五家被“唐伯虎”点中的“秋香”自然是幸运的。但是,贵阳铁路中院依据的是哪条哪款,恐怕谁也说不清,这大有“朕即法律”的味道,给你面子,是我的权利。不给你面子,你又能奈我何?至于有记者因急于采访而与警察发生“肢体接触”,就更逗了:挑战专政机关,说找抽还是轻的呢。

  在这件事上,不仅记者被架空了,因而公众也被架空了,细究起来法律也被架空了。

  标榜“公开审理”,共设有95个旁听席位,其中留给嫌犯家属的是6个,给“钦定”媒体的是5个,而其余旁听席位则被计划给了成都铁路局相关单位。成都铁路局是不是想借此进行普法教育,我们不得而知,即便有这个想法也吊诡的很:以架空法律的形式来普法,岂不是滑稽。稍具常识的人都可以看出,这是“掺沙子”呢。“自己人”多了,“记者”不就理所当然地靠边站了吗?以满足社会公众知情权为已任的媒体被这种并不高明、也不需要理由的方式架空,那社会公众在某种意义上也被强行架空了??尽管这只是有关部门单方面的如意算盘。

  回过头来说法律。《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可是,就连贵阳铁路运输法院政治处主任陈立民都说“虽然是公告有明文规定,但是法院接到上面的指示,不允许记者旁听”,瞧,上面的指示,又一个“朕即法律”呢。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涉及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公开进行。可是,这起“公开审理”的案件,却刻意地将媒体架空,这种置法律规定于不顾的“合理”手法,不是架空法律又是什么?我国没有成文的新闻法规,媒体和公众的法定知情权只是在其它法律条款中含糊地界定,因此媒体的权利以及让度给媒体的公众“知情权”,被行政手段悬置之外,却无可奈何,这,不是架空法律又是什么?

  最高法院院长肖扬曾说,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仅靠人民法院或司法机关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全社会特别是新闻舆论界的共同参与和努力。他认为新闻媒体的监督是改进和完善司法机制的良药和促进剂,要通过法律手段保护新闻单位和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和舆论监督权。可从这起审判中,我们不难看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是多么的脆弱。

  作为审判机关的贵阳铁路运输法院的上级法院是成都铁路中级法院,而成都铁路中级法院又归成都铁路局管,不论是涉案嫌疑人所在的成都火车站派出所,还是负责审理案件的法院,其最终的上级单位都是成都铁路局。在这样一个“自己人审自己人”的重大刑事案件中,其审判结果的公信力如何,不说值得怀疑,也是难免受到质疑的。所以不仅“公开审判”有污,就是以示公正的“异地审判”也难示“清白”。

  依法审判,却给人以法律的名义架空法律之嫌,不亦悲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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