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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反洗钱法”磨砺成反腐利器


发贴人:60.24.36.*     发贴时间:2005-12-24    【复制本帖地址】[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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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反洗钱法”磨砺成反腐利器
www.thebeijingnews.com · 2005-12-21 1:01:27· 来源:
  全国人大预算工委法案室主任俞光远12月16日在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05年年会上介绍了反洗钱法的有关内容,他强调,反洗钱法将加强对政治公众人物有关账户的监管,打击腐败行为;反洗钱法扩大上游犯罪范围和建立国际合作机制,也都有利于加大对腐败的打击力度。

  笔者认为,已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反洗钱法》通过扩大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加强对政治公众人物账户监管和建立国际合作机制等措施,是我国与腐败行为进行坚决斗争的重大举措。另外,笔者认为当前迫切需要在现有基础上继续深入地做好以下三项工作:首先应进一步扩大现行刑法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反洗钱法草案仅增加腐败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两种上游犯罪是不够的。笔者认为应将洗钱罪适用于所有严重犯罪,以使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范围最大化。如果我国反洗钱法立法采取限定范围的方法,则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至少应囊括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全部严重犯罪,或者可判处一定刑罚以上的犯罪。只有如此,方能切实起到打击洗钱犯罪行为的目的。

  同时,在参考国外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把惩治洗钱罪和惩治窝藏罪、包庇罪、窝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境外存款隐瞒不报罪结合起来,使我国刑法更加严密,彻底从经济上切断堵死腐败分子转移、隐藏、使用和挥霍的途径。

  其次,要强化金融机构对腐败分子洗钱活动的监测与报告作用。国内外反洗钱实践表明,金融机构是腐败分子洗钱的重要渠道。凡支付金额在规定金额以上的交易,不论是否异常都要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怀疑与其进行交易客户的款项可能来自腐败或其他犯罪活动时,金融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同时,我国应借鉴或适用国际通用的银行反洗钱行为准则《沃夫斯堡准则》和国际反洗钱金融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小组(FATF)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40+9”条建议》,规定对政治公众人物及其家庭成员或关系密切者,金融机构除采取一般反洗钱措施外,与此类人物建立业务关系时,应采取合理措施来查明其财富和资金来源,发现可疑情况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最后,反洗钱国际合作要积极走向全面和深入。一是加强对各种可疑交易和资金往来的跟踪监督和国际协查。二是要积极与其他国家签订引渡条约,加强国际间司法合作,有针对性地签署国际通行的赃款分割协议,最大限度地减少国有资产损失。三是尽快将我国法律制度与国际接轨,使打击外逃腐败分子洗钱获得国际公约和外国法律保障和支持。

  □刘泽华陈云(北京反洗钱研究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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