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 公安对已故无责任被害人作出罚100元裁决书 罚死人钱 遗体 在冥馆至今已八年,五十六万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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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2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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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枉法者的震憾】我个人的网页,这里有令人费解和更荒唐、却很难使人置信的诸多复杂案情……
【下图】是吉林省辽源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的强加“无《事故责任》”的已故被害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对“如此”枉法《认定》不但是支持者大有人在,而且,还胆敢对【本】无此事故责任的已故被害人作出:【处罚100元】钱的《处罚裁决书》,这充分体现了确有一套完整的“枉法”犯罪体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341、【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对哪些情况不予处罚?】中明确规定: 第一是:…… 第二是:…… 第三是如果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已死亡,则该当事人不承担刑事及行政责任,即不管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违章行为和是否负交通事故的责任,都不给予刑事及行政制裁。
吉林省辽源市公安交警在已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的情形下,置国法与不顾,竟公然无视国法作出上面世界所罕见、极为荒唐、严重侵犯、藐视《人权》的抗“法”《裁决》。 







罪犯徐绍起“酒后、超速、逆向”驾驶除 “无驻车制动、前左、右转向灯、大灯损坏外,其余均合格的两轮摩托车”(这是在法院的一份“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描述的摘抄)将正常行走的过路人我的姐姐撞飞,肇事现场距医院还不到200米,故意杀人的罪犯徐绍起案发后打过电话,故意拖延五十分钟后才将出血过多的我姐姐送到医院,终因未能得到及时抢救,身亡。
吉林省辽源市公安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办案人将该案的罪犯(对罪犯未给予任何“刑事”、“行政”处罚)放跑后,作出《认定》【酒后、超速】驾驶两轮摩托车的肇事罪犯徐绍起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同时,却强行作出【罚无事故责任已故被害人100元】人民币的第2110153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罚裁决书》,与此同时,并且“枉法”作出了《认定》无事故责任的“已故被害人”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的第211015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重新认定决定》历经多年上访,在省公安厅厅长亲自踏查、挂牌督办下,从肇事的罪犯由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到“维持次要责任”、负《同等责任》更改为故意杀人的罪犯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但虽经四次更改,可罪犯依法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至今尚未作出。
《被害人遗体》存放在市冥馆至今已八年,费用高达五十六万元之多。
显然,上述确已不是单纯的法律的问题了。
涉案之众,公然枉法、抗法,令人不可思议,荒唐、罕见的枉法行径在我国法制健全的今天确实令人触目惊心!
在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我强烈呼吁国家权力机关确保“人权”,对此早日给予合情、合理、合法的说法,使在冥馆已八年的 英灵早日 入土为安!
同时: 我对主张正义的网友们的无限支持也深表谢意!
我深信,法律最终是公正的。
处理案件的枉法者们是难辞其咎。 玩火者,必自焚!
吉林省辽源市 被害人的弟弟:夏元丰
2006年元月5日
看看对“如此”枉法《认定》不但是支持者大有人在,而且,还要对【本】无此事故责任的已故被害人作出【处罚100元】钱的《处罚裁决书》
在【枉法者的震憾】我个人的网页,这里有令人费解和更荒唐、却很难使人置信的诸多复杂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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