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港澳自由行政策涉嫌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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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贴时间: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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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此条表明我国公民具有平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此条表明我国公民具有自由权。自由权的内涵非常广泛,它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自由迁徙,旅行的权利等等。
2003年7月28日公安部开始在我国实行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个人游的政策,也就是港澳居民熟悉的港澳自由行政策(以下简称自由行)。依照此政策,在开放港澳自由行的地区,居民只要凭自己的户口簿,身份证就可以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港澳通行证》,凭此证件持证人可以以个人游的形式去我国香港,澳门二个特别行政区旅行。目前有广东全省,上海市和北京市,福建的福州,厦门和泉州,江苏的南京、苏州和无锡,浙江的杭州、宁波和台州,天津市、重庆市、县部分地区,山东省的济南、辽宁省的大连和沈阳、四川省的成都开始开办了自由行政策,总受惠人口大约4亿人左右。
这是一项非常让国人高兴和鼓舞的事情,曾几何时,在1997年,1999年我国对香港,澳门二个地区恢复行时主权的时候,全国人民都倍感光荣和自豪。能够去香港,澳门玩一玩,看一看更是那个时期想所有国人特别是上了年纪的人的梦想。如今几年过去了,国家从各个方面出发,终于放宽了国人去港澳的限制。在开通港澳自由行的地区,国人游港澳更是成为了一种时尚。
然而快三年过去了,这一项政策也还只是对少数相对发达的地区敞开怀抱,而且放开的地区一直放开,没放开的地区却迟迟看不到希望。照此速度,要想全国人民都能自由的去香港,澳门估计还需要10-15年时间。人们不仅要问,面对这样一种不平衡的政策,我国宪法明文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的平等权和自由权何时能够在全国人民面前能够得到体现?
凭借自由行政策去过香港 澳门的人们都有一个感受,那就是过关时速度非常缓慢。这是非常可以理解的事情,在2003年以前,只有少数人可以去香港 澳门地区,那些都是因为商务需要或者去第三国顺便途径港澳二个地区。因此那时去香港,澳门的人数很少,连接港澳口岸的通关速度非常顺畅。然而这一情形到国家开通自由行政策之后就完全改变了:一方面出入境边防检查部门的查验手续并没有得到简化提升,另一方面大量的内地自由行居民拿着证件要通关,矛盾由此体现。这也是官方所说的开通自由行受限制的主要理由---口岸不堪承受的通关压力。
然而在现代法治社会,政府的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构成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借口,尤其是侵犯国家根本大法---《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困难固然存在,人们更希望是看到解决困难的办法与勇气。为什么不尝试简化过关时边防检查的手续呢,世界上很多国家包裹美国,还有欧洲发达国家,对本国公民出入境甚至常常来往本国的外国公民都不会在证件上盖章,而我们还要对自己的国民去本国的二个特别行政区时人为的发上护照式的证件,还要加盖繁杂的查验章,真是让人难以理解。现在对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已经有了机器自动查验的自助通道,其实把它运作起来用在内地居民去香港,澳门上也不是什么困难得不得了的事情。速度快了,效率高了,我们的自由行的服务区域和人群自然就更广泛了,这一项举措为什么又迟迟得不到实施?
其次,即使在目前没办法完全在全国放开自由行政策得到前提下,也不能采取歧视性政策。即使相对发达地区普遍消费水平相对不发达地区比较高,但是也不能否认在相对欠发达地区也有消费水平高的人群,相对发达地区也有低收入人群等等。在者,在某些人看来,即使他们的消费水平相对其他人较底,但是他们对自由行的愿望远远超过消费水平高的人群,在后者可能不申请自由行的情况下前者可能为了自己的一种迫切愿望而去申请自由行。因此采取一刀切的做法显然具有歧视性,感觉我国的自由行就是针对特殊地区,特殊人群专有的权利而已。这显然违背我国《宪法》中规定公民的平等权与自由权。对于稀缺权利的分配,应该一视同仁,这才是我国法治政府真正体现。比如说,政府可以规定同种申请港澳自由行申请条件,让各个地区符合条件,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公民自愿申请;或者一段时间分给一个区域,几年下来,全国基本上也能够照顾得到等等。
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违宪的程序法,因此也无法对政府某些违宪行为进行有效制约。只能依靠政府自我约束,这与我国力图构建文明法治社会是不相符合的。《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也可以说是一个国家的根基,国家的所有法律都是以它为核心的,因此我们迫切希望这一问题能够早日纳入我国的法制进程。
youngmao@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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