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北京师范大学东门内的民生银行的自动柜员机上取出1000元钱(根据柜员机吐出的“客户凭条”,精确时间是08/08 10:04,ATM号是0055)。
几天后,用其中的一张100元的钞票购物时,被告知是***。我又掏出一张,又被告知是***。这两张钞票的号数竟然是相同的,都是DE13848632。
我确信这几张***都来源于北京师大民生银行的柜员机,因为在那之前没钱了才去取钱;取出这1000元后,也没有其他现金收入。于是我给民生银行打电话交涉。但几次交涉,服务小姐总是反复强调:
1.我们银行有非常严格的纪律和工作程序,点钞、付款和给柜员机加款都是两个以上的人员操作,根本不可能出现***。
2.如果你怀疑是***,必须在取款后没有离开监控范围前报案;离开后概不负责。
3.你当时并没有报案,现在已经无法证明这200元是从我们的柜员机取出的,所以我们不能承担责任。
我认为:
第一,银行是有非常严格的纪律和工作程序,但不等于银行的每个工作人员都严格遵守纪律和工作程序。事实上,银行的经济犯罪案件并不少。近来媒体报道,2005年上半年,银行业金融机构查处经济犯罪涉案人员1697人,其中有570位是领导干部。更何况,自己取出了***,***案件是实实在在的发生了,怎能以“不可能有***”答复?
第二,关于必须在取款后没有离开监控范围前报案,我认为:一般储户并没有鉴定***的能力,更不可能自备验钞机。出于对银行的信任,一般也不会在取款后一张一张验看一遍。所以“必须在取款后没有离开监控范围前报案”的规定也只能是银行一家的霸王条款。
第三,银行说储户没法证明这两张***出自民生银行的柜员机,那就是怀疑储户自己作案和报假案。对此我认为,即使是制造和贩卖***者,也不可能为200元去与银行找麻烦,那样做的结果只能是引火烧身。这种不明智做法肯定为制造和贩卖***的罪犯所不取。这样推测也可得知,***只能来自柜员机。
在双方有巨大分歧的情况下,我向银行声明:如果银行实在不能承担这点损失的话,那么这点损失自己还承担的起,但是,民生银行的信誉在我心里可就全完了:不但今后再不会往民生银行存款,而且现有的个人存款和公司存款也会转往别的银行,还会利用自己的影响让亲戚、朋友、同事都这样做……那样的话,民生银行的损失比这200元可能要大得多。服务小姐这才请示领导,让我登记了取款的精确时间、柜员机号码以及联系方式,至于怎样处理以后答复。
若干天后,接到民生银行的电话答复,说经查没有发现问题,并重复服务小姐以上意见,表示不能承担任何责任。后来又联系过几次,银行都是重复以上意见,事情至今没有解决。
对此,我很是憋气。从柜员机取出***,就该白吃亏吗?自己确实没法提供法律意义上的证明,证明***出自柜员机,但银行能反向证明这200元***不是出自自己的柜员机吗?更重要的是,银行内部的作案者,就可以因储户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而不受任何查处吗?银行这样的态度,岂不是在客观上鼓励内部犯罪吗?银行这样做,怎能在储户心里树立自己的信誉?
我实在不明白,遇到这种冤屈,老百姓究竟该到哪里去讨公正?没办法,只得求助媒体和网络讨论。